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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市存量空間盤活的“深圳案例”

2017年09月20日08:23 | 來源:中國証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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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大城市存量空間盤活的“深圳案例”

  目前看,城市化已進入“下半場”,即“大城市化”或“都市圈化”。順應這一趨勢及“以人為本”的新型城鎮化,國家要求大城市要增加土地供應,以滿足新市民(外來人口和新就業大學生)為主的住房需求,並為公共服務“補欠賬”提供更多空間。為避免城市“攤大餅”擴張及由此帶來的“城市病”、地方債務風險,國家更強調存量用地和空間盤活,其中“深圳案例”較為典型。

  以縣域面積(1997平方公裡)容納2000多萬人口大都市的深圳,特區成立不到40年,開發強度(建成區面積/市域面積)已經達到47%,遠超30%的國際警戒線,2009年以來基本未完成供地任務。作為高度城市化的城市,深圳率先進入存量開發。2009年,《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及一攬子配套細則發布,舊住宅區、城中村、舊工商業區被納入改造范圍。並且,確立了政府規劃指引,開發商與被改造主體“一對一”談判的市場主導下的改造模式。

  由於被改造主體(村集體或村民)單一,城中村改造的談判維度少、成本最低,從而成為城市更新的主體。這種模式下,一方面,開發商要通過競爭性談判,確定補償村集體或村民物業的“拆賠比”﹔另一方面,項目也要配建佔總建筑面積5%-20%的保障房,並無償移交給政府﹔此外,還要貫徹“15-20法則”,即合法外土地(深圳規定違法建筑不超過40%的項目才能納入更新)的20%無償移交給政府,余下可開發土地中15%作公共配套用地,由開發商代建並移交給政府。

  這種模式實現了“多贏”:政府獲得了寶貴的新增用地,村集體或村民獲得了補償,城中村歷史遺留問題(城中村違法建筑佔深圳建筑總量的48%)得以解決,區域面貌改觀,開發商獲得了利潤,社會增加了住房供應,特別是保障房供應。但是,完全市場化主導,成本完全由開發商承擔,一個結果就是開發商要通過提高項目容積率來覆蓋成本、獲取收益﹔另一個結果是,商品住房價格被動和快速上漲。2009年以來,由於深圳房價快速上漲,加上政策扶持,開發商競相參與城市更新,數個開發商爭一個項目比比皆是,“拆賠比”甚至被哄抬至1︰1.2-1︰1.5.

  結果,項目容積率翻倍增長。盡管學校、醫院、社康等項目本身要求的公共配套等比例供給,但囿於空間逼仄,區域內教育、交通、管網等無法增加,擁堵和上學難等“城市病”很嚴重。重要的是,巨大的財富效應下,被更新主體“要價”一輪比一輪高,成本與房價相互抬升,更新成了高房價代名詞,開發商屢屢突破規劃。

  “住房回歸居住屬性”的定位下,樓市調控繼續收緊,土地和住房供應更多滿足新市民需求,增加租賃住房,控制房價上漲以降低成本,夯實實體經濟,留住人口和企業,培育“先租后買”的住房消費模式。由此,以拆除1600萬人口(佔深圳總人口的80%)居住的城中村低成本租賃住房,以未來房價上漲覆蓋成本和利潤訴求的更新模式行不通了。

  未來深圳空間利用有三大任務:一是解決高房價下龐大的新市民住房需求﹔二是補足過分重視經濟造成的公共服務“欠賬”﹔三是控制和降低房價,以降低人工和服務成本(房價很大程度上影響用工成本),讓實體企業安心生產。近期,深圳用地導向開始轉變,政府主導的棚改替代市場主導的更新,土地的公共利益代替市場化利益,以降低存量盤活的成本,供應主體將從過去滿足中高收入居民的高價商品房轉向租賃等住房。

  “十三五”期間,深圳將籌建40萬套保障房,其中70%為租賃住房,首次超過商品房(35萬套)新增量。供應渠道上,堅持“政府主導—國企實施—租賃住房”,以1000多個舊住宅區為對象的棚改是主要模式,全面降低存量空間盤活的成本。近期,深圳發布“棚改新政”,人口和老舊住宅集中的特區內,除拆遷安置外,棚改全部建設租賃為主的公共住房,輔以貨幣補貼,構建“租補結合”的住房供應新模式,解決新市民需求。為補足公共服務“欠賬”,針對公益性和非盈利用地需求,近期深圳調整供地政策,以劃撥代替協議出讓,用地納入政府所有、剛性供應、循環利用范疇,確保對公共空間訴求。此外,棚改釋放新空間也將供給公共設施。

  為了支持實體發展,深圳“供地新政”中,公共住房、創新型產業用房需求被納入公益性和非盈利性供地范疇,以行政劃撥來確保供地,不僅成為降低人工和服務成本、降低產業用房成本的公共設施,還能以政府所有、剛性供應、循環利用來確保公共空間訴求。同時,外向型制造業發展遺留下來的大量舊商業辦公用房、工業廠房、工業園區開始盤活為長租公寓、青年公寓,或改造為創新型產業用房,既降低了企業用工成本,又解決了“職住平衡”的問題。

  目前,深圳土地和空間利用演變形式、存在的問題、解決方案,其他大城市也存在,或者以后將會存在,這就給其他城市提供了參考和借鑒。存量土地和建筑空間盤活的“深圳案例”彰顯了,未來各大城市房地產物理形態的建筑供給趨於淡化,基於民生需求、完善公共服務的存量盤活和城市運營開啟﹔國有用地經濟功能、投融資功能趨於淡化,社會功能、服務功能開始顯化。

(責編:朱傳戈、楊虞波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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