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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防“訂金”變“定金”

2017年11月11日08:36 |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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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謹防“訂金”變“定金”

  今日社評

  本報特約評論員

  當商家把“訂金”改成“定金”,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管執法要更加走心。要提醒消費者弄清“定金”的含義和可能承擔的責任,如果發現商家促銷存在“霸王條款”,要及時介入和干預,責令改正或叫停。要公正裁判誰是違約主體、如何分擔違約責任,然后依法進行處罰。

  “雙11”大促來臨,多地工商部門再次重申,商家不得採用格式條款設置“訂金不退”等霸王規定。據報道,大型電商平台上的不少商家將預售商品改為收“定金”形式,強調“定金支付后,若非商家責任,恕不退還”。有的商家特別注明,如果消費者投訴申請退款,要根據商家的退換貨政策判斷責任,如果認定為顧客責任,定金同樣不予退還。

  商家搞促銷預訂活動,為何把過去的“訂金”都改成了“定金”?根據過去的理解,電商在“雙11”前宣傳促銷,當消費者表達了購買意願,並且預先支付一定的資金,應該視為“訂金”,就是預先訂購的意思,將來如果因為情況變化,不能達成生意,這筆預付的“訂金”應該退還給消費者。正因為這個道理,2015年國家工商總局發布的《網絡商品和服務集中促銷活動管理暫行規定》明確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不得採用格式條款,設置“訂金不退”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現在,商家為了達到不退款的目的,不動聲色地把原來的“訂金”改成了“定金”。

  “訂金”與“定金”,雖然一字之差,含義卻有天壤之別。如果說“訂金”只是民間理解的預付款的話,“定金”則是一個法律名詞,是依據《擔保法》設置的履行合同的保証金,合同正常履行時,定金充作價款或由交付方收回﹔合同不履行時適用定金罰則,即交付方違約的,定金無權收回,接受方違約的,定金應雙倍返還。按照法律規定,消費者如果預交的是“訂金”,買賣不成就可以獲全額退款﹔現在商家把“訂金”改成了“定金”,如果消費者毀約,就可以不予退還,於是獲得一筆意外之財,或者迫使消費者非做成這筆生意不可。

  訂金是銷售合同基礎上的附屬合同,應該經過雙方平等協商,如今商家以格式合同的文本約定“定金”,這種格式合同如果明顯推卸了商家的責任,加重了消費者的不合理責任,法律上就是無效的。如果格式合同有不同的解釋,也要從有利於消費者的角度解釋,這都是《合同法》規定的。

  還有一個問題是,既然商家把預付款變成“定金”,就應該按照“定金”的相關法律辦事。第一,到底是誰違反了合同,不能由商家說了算,而需要由第三方認定。例如,不少商家的預售規則中,要求消費者在“雙11”當天付款,否則就取消訂單且不退定金。而事實上,由於大量訂單集中到“雙11”當天付款,很可能導致網速或系統出現問題,從而影響消費者付款成功。如果出現這種情況,讓消費者承擔責任是不合理的。消費者隻要有証據証明不是自己違約,就完全可以打贏官司,拿回“定金”。

  第二,對於“定金”違約如何處罰,也不是由商家單方面決定。當商家不能按照約定如期發貨,就不是“申請退定金,並要求商家券補償”的問題,而是需要雙倍返還定金。還有的商家接受的訂單遠超過庫存量,導致很多買家收不到商品,前兩年曾有這樣的案例,商家因此被消費者告上法庭,法院以欺詐為由判決商家退還貨款並三倍賠償。

  當商家把“訂金”改成“定金”,消費者要更加小心,知道“定金”的含義,再決定是否簽字付款,並且努力不單方違約,才能規避損失。如果出現商家違約的情況,消費者需要搜集和保留好証據資料,以便索賠或打官司之用。

  當商家把“訂金”改成“定金”,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管執法要更加走心。要提醒消費者弄清“定金”的含義和可能承擔的責任,如果發現商家促銷存在“霸王條款”,要及時介入和干預,責令改正或叫停。要公正裁判誰是違約主體、如何分擔違約責任,然后依法進行處罰。還要利用典型案例教育電商和商家,不要成天琢磨各種促銷花樣,而應當把心思用在提升商品和服務質量上,讓消費者真正得到實惠,獲得市場的認可。

(責編:董思睿、楊虞波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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