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信升值回購承諾 老人被騙20萬

年過7旬的沈先生,因聽信某收藏品銷售公司升值回購的承諾,先后籌款二十多萬高價購買了兒童郵票、民國郵票、釣魚島電話卡等收藏品。交易完成后,沈先生多次要求公司回購藏品卻屢遭拒絕和拖延,沈先生於是以欺詐為由將收藏品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撤銷合同、退貨退款並支付利息。近日,海澱法院經過審理判決撤銷涉案買賣合同、收藏品公司返還沈先生貨款23萬余元並支付相應利息。
老人信升值回購承諾
花20多萬元買收藏品
沈先生稱,自2012年12月以來,由於其年事已高、視力殘疾、思維及判斷能力下降,輕信被告公司管理及銷售人員購買該公司產品后可以回購升值的虛假承諾,先后籌款二十余萬元在被告處購買了郵票、書畫、電話卡等產品。
但交易完成后,收藏品公司卻屢屢以各種理由推諉兌現回購的承諾,公司的這種行為導致他蒙受巨大經濟損失。沈先生認為,收藏品公司以欺詐的方式讓他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情況下訂立合同,請求法院撤銷合同並予以賠償。
收藏品公司請求駁回訴請
稱退款價需雙方達成一致
收藏品公司稱,沈先生在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期間購買的藏品公司已經交付完畢,雙方買賣合同符合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相關回購承諾與買賣合同沒有關系。
公司向每一位顧客都予以說明,投資收藏品有一定市場風險,並告知可以自己收藏也可以回購,但是價格需雙方達成一致。公司是正常盈利性公司,如果藏品價格上漲公司也願意回收。請求法院依法駁回沈先生訴請。
因違背意願形成合同
收藏品公司被判退款
海澱法院查明,收藏品公司經理在與沈先生交涉過程中,多次向沈先生提及藏品回購的承諾,但是一直沒有兌現。收藏品公司在庭審中也認可在銷售時對沈先生予以回購藏品的承諾,但是前提是藏品有所升值或者行情好。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收藏品公司向沈先生出售藏品時承諾予以回購,但並沒有告知回購是附加條件,公司在簽約時向對方隱瞞重要事實,構成欺詐,使沈先生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與被告公司成立買賣合同關系,被告公司對此具有過錯。海澱法院一審判決撤銷涉案買賣合同、收藏品公司返還沈先生貨款23萬余元並支付相應利息。
收藏品公司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收藏品公司沒有能提交証據証明其對回購承諾所附條件予以說明,考慮到沈先生年事較高,視力不好,識別力和判斷力較低,因此認定上訴人存在欺詐行為,最終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判決。
針對此案,法官也進行了專門提示,在購買收藏品時,如果銷售公司予以回購承諾,雙方應就回購的條件、流程、標准等具體事宜予以商議並形成書面約定或協議。買賣雙方商議達成的書面協議應經雙方簽字蓋章后,才能對雙方產生相應的法律約束力。還要注意留存相關權益受損和維權的証據。
文/本報記者 李鐵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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