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為人工智能籌劃法律保護
●人工智能的法律保護與法律糾紛,已經拉開序幕。科學家、律師、投資人在關注人工智能產業的時候,勢必需要回答:如何為自己的人工智能產品制定法律保護戰略,法律保護成為人工智能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
●給機器人起名字需要商標品牌戰略,機器人的形象涉及版權和外觀設計,機器人的大腦與算法如何保護,機器人也有“隱私”或數據需要保護,這些問題都在挑戰我們現有的法律制度,挑戰創造者的經營管理,需要我們作出思考和應對。
●我們現在強調,在現有法律體系內,如何運用法律手段保護人工智能產業。然而,面對產業格局調整,法律也將作出變化,因此“人工智能之法律保護攻略”也將成為一個需要在變化中討論的話題。
人工智能正在全面走進我們的生活。在這一背景下,人工智能的法律保護,也隨之成為社會熱切關注的話題。
早在2013年,小i機器人和蘋果siri機器人之間就曾因為法律糾紛打得轟轟烈烈。這場戰役首先是小i機器人提起的,它先起訴蘋果siri侵犯自己的專利權,主要是涉及小i機器人的一項專利“一種聊天機器人系統”。最后,2015年4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決,最終支持蘋果siri的主張,這在某種意義上也意味著小i機器人專利面臨被宣告無效的風險。
小i與蘋果siri機器人法律之爭還僅僅只是開始,隨著人工智能產業格局日益凸顯,科學家、律師、投資人在關注人工智能產業的時候,勢必需要回答:如何為自己的人工智能產品制定法律保護戰略,法律保護也就成為人工智能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
給機器人起名字需要商標品牌戰略
機器人像人一樣也會有名字,如谷歌的“alPhogo”、IBM的“Watson”、微軟的“小冰”、蘋果公司的“siri”、“HOW”,每個機器人都有屬於自己的名字。民法上專門設置了姓名權來保護人的名字,機器人還不具備像人一樣的主體資格,它的法律地位更像是一種商品,而機器人的名字更像是商品的商標。因此,涉及機器人名字的法律問題,不是姓名權的問題,而應當劃歸商標法的范疇。
商標具有獨佔使用的問題,機器人的名字一旦被注冊為商標,它就具有專有使用權,“HOW”被注冊為商標,那麼也就意味著其他企業便不能再使用這個名字給同類機器人命名。
一個好的品牌可以給企業帶來源源不斷的價值,機器人名字作為商業品牌,也就意味著它背后的商業利益。隨著機器人時代的到來,會有越來越多的機器人需要自己的名字,毫無疑問,類似於嬰兒的起名難問題也終將在機器人領域出現。從人工智能品牌戰略的角度,機器人企業有必要為自己的機器人名字提前做好品牌儲備。
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商標可分為文字和圖形兩種形式,前面所提機器人的名字更多屬於文字商標的范疇。應當說,文字商標與圖形商標各有所長,文字商標朗朗上口有利於口頭傳播﹔而圖形商標又能帶給客戶更為形象的視覺體驗,像肯德基的“老爺爺”圖形商標、耐克的“打勾”圖形商標,都會讓消費者一眼便可識別。對於機器人商標,除了申請文字商標,還可以同時申請圖形商標,比如將機器人的卡通形象或是它的顯著造型申請為商標,同樣可以起到增加消費者識別的作用。
一旦給機器人起了好的名字(或logo),就需要即時注冊商標。我國商標法規定,商標法奉行在先保護原則。同樣的名字,誰在先申請,就會將商標權授予給誰。
然而,在機器人商標申請過程中還有一個最大的問題即“類別選擇的困難”。按照《國際尼斯分類標准》,商標共分為45個類別,比如服裝屬於25類、法律服務屬於45類等。人工智能作為一個新生事物,在現有的《尼斯分類表》中還沒有專門的分類,所以隻能找最貼近的產品,比如第7類中有“機器人”,以及第42類中涉及“軟件開發”之類的產品都有必要做重點保護。
機器人的形象涉及版權和外觀設計
機器人與人一樣也有自己的形象,如仿人機器人會表現出類人的形象,仿生機器人則會模擬各種動物的形象進行設計,機器臂又以人的手臂為原形進行設計,而掃地機器人又多以圓餅型為主(這與其方便掃地有關)。還有一類機器人是沒有立體形象的,如HOW機器人,它是幫助人類完成思考的,所以它並不需要立體的實物形象,當然,為了更好的用戶體驗,也會為它設計一個虛擬的形象。
每一款機器的形象都花費了設計師的巨大心血,一款別具匠心的設計也就存在著較大被仿冒的可能,那麼保護好機器人的形象也是一個比較棘手的問題。
涉及到形象保護的,首先考慮的就是版權法的相關規定。機器人的形象可以劃歸美術作品的范疇,機器人企業作為美術作品的設計者(或者委托設計者)對機器人形象享有版權,從這一意義上講,擅自使用他人機器人形象的行為即屬於侵犯版權。
說到機器人的形象問題,我們會發現,它有一個特別突出的特點:機器人的形象會與它的功能緊密聯系在一起,比如機器臂形象無論如何不能設計成掃地機器人模像,仿人機器人也不能設計成像掃地機器人樣子,道理很簡單,機器人的外形緊緊地關聯著它的功能和用途。顯然,一般的美術作品,它僅僅只是一個藝術品,並沒有所謂功能的要素,這也使機器人的形象與普通美術作品有所區別。
那麼,在知識產權法上,還有一個與機器人形象更加契合的概念,即外觀設計專利。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可將產品具有新穎性的外觀申請為專利,即外觀設計專利,一旦取得了機器人外觀設計專利權,對這一形象便具有專有使用的權利,對於他人的擅自使用可提起專利侵權的訴訟。
顯然,關於機器人的形象既可以尋求版權法的保護,也可以尋求專利法的保護,隻不過兩種保護形式的維度是不同的,版權法上保護更注重是復制這個概念,專利法上更注重產品的概念,因此一旦涉及產品概念的,最好選擇專利法的保護。比如,為防止他人生產同類機器人而使用自己的機器人形象,最好選擇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然而,一旦涉及到復制概念的,最好選擇版權保護,比如如果僅是將機器人形象用在畫冊裡或者機器人玩具則最好選擇版權法的保護。
此外,版權和專利對在保護機器人形象方面還有很多其他的區別,比如,在保護期方面,版權保護期為50年,要長於外觀設計專利的10年保護期﹔在侵權主張賠償時計算方法也有所不同,因此到底選擇版權保護還是專利保護,需要應具體案件不同而不同。
機器人的大腦與算法如何保護
機器人的大腦負責機器人的整體運算,它是機器人靈魂。機器人會具有什麼樣的“人格”屬性,包括智商指數、幽默指數、情商指數等等,都是由機器人的大腦所決定的。當下人工智能領域最為頂級的人才在於設計機器人的大腦。說到機器人大腦,自然離不開“算法”的概念,其中會涉及到大量高等數學如微積分、統計學方面的知識。
一款機器人一旦投入市場之后,機器人大腦就極有可能存在被仿冒的情況。而這裡的仿冒並非是把“大腦打開”復制其源代碼,無論如何侵權者都很難找到機器人大腦的源代碼,除非與機器人設計工程師裡應外合。更多的情況是,通過對機器人大腦功能的分析后,自行編制代碼與其實現類似的功能。在小i與蘋果siri機器人侵權糾紛中所涉及的也主要體現在對機器人大腦功能的近似方面。
那麼,機器人的大腦又當如何保護,這也是很多人工智能設計者們關心的話題,而這裡的核心概念“算法”所面臨的最大問題又是它與《專利法》第25條的沖突。
根據我國《專利法》第25條規定,《專利法》不保護純粹的智力規則,也正是根據這樣的規則,我們耳熟能詳的一些數學、物理規則諸如速算法則、牛頓定律都被排除在《專利法》的保護之外。《專利法》第2條更是明確將保護范圍限定在“技術方案”層面,所以也就可以理解,愛迪生可以擁有很多專利,而牛頓的東西跟專利幾乎沒關系。
那麼,計算機的大腦、算法這些概念,到底屬於智力規則還是技術方案?這也決定了專利法能否對其進行保護。應該說,我國專利法對算法的保護走過了一個從封閉到開放的過程。在2006年以前對計算機軟件是不予專利保護,2006年之后逐步放開,對涉及計算機軟件與硬件結合給予保護。而近些年來純粹的軟件符合條件的也可以申請專利保護,國家專利局《專利審查指南》還專門設置“計算機程序發明專利”一篇。
在國家專利局的《審查指南》中還列舉了很多計算機程序能否給予專利保護的例子,並試圖通過這些例子來指導申報者做好專利申請。事實上,這對申報者的撰寫水平提出了較高的要求。簡言之,一個計算機大腦雖然它的核心是算法,但撰寫者一定想辦法把它寫成一個技術方案,即採用了什麼樣的技術手段,解決了什麼技術問題,達到了什麼技術效果等一系列的問題﹔反之,如果就算法寫算法,審查委員會將直接認定違反《專利法》第25規定,而被排除在專利保護范圍之外。
在涉及計算機大腦保護的問題上,還時常碰到類似的問題:是先寫好代碼,還是先申請專利。事實上,根據《審查指南》的要求,計算機程序在申請專利時並不需要提交代碼,或者說專利局重點審查的不是你的代碼,更不需要你演示機器大腦的功能。因此,如果已經有了一個明確的構思,完全可以專利先行,之后再慢慢完善代碼和功能的友好度,一句話,“兵馬未動,糧草先行”。
機器人也有“隱私”需要保護
機器人也有隱私?對,這裡的隱私指的是機器人的數據。機器人的智能運算離不開大數據,前面提及算法是機器人的大腦,但是再聰明的大腦如果離開了數據的支持,那麼大腦也沒辦法算出精確的結果。在人工智能時代,數據也被稱為未來最有價值的資源,百度、淘寶、京東這些大企業更是基於自身數據完成顧客畫像和行為預測,這些數據更是企業構建智慧大腦的“隱私”。當下還有很多數據公司還專門致力於獲取數據,包括網絡採集、數據交易等各種方法,如何保護數據,也越發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
我們當下沒有專門的法律保護數據,面對數據問題,很多企業會尋求版權法的保護。的確,我國《著作權法》第14條規定:“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按照版權法的要求,如果數據要獲得版權的保護,需要數據庫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
然而,在人工智能背景下的關鍵詞是“大數據”而非數據庫的“獨創性”。恰恰相反,人工智能的算法可以在海量數據,甚至非結構性的數據找到所需要的信息並進行計算。簡言之,人工智能越發達,也就越發淡化數據庫的獨特性,這樣,數據庫便很難再獲得版權的保護了。
在“SIC實時金融系統”信息數據庫侵權案件中,終審法院稱“SIC實時金融系統”信息作為一種新型的電子信息產品應屬電子信息庫,在本質上是特定金融數據的匯編。這種匯編在數據編排和選擇上並無著作權法所要求的獨創性,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終審法院最終只是以不正當競爭為依據判令被告進行賠償。然而,《反不正當競爭法》是以擾亂市場秩序為前提條件的,這也給大數據的保護帶來了諸多的不確定性,尤其是當下比較典型的數據採集、復制等情況,是否屬於不正當競爭還是一個不確定的問題。
歐盟在解決這一問題時,“發明”了“特殊權利”的概念,也可以理解為專門為保護數據創設的權利。這裡的“特殊權利”包括“擷取”與“反復利用”。所謂“擷取”(extraction)是指“採取任何方法或以任何形式,將數據庫內容的全部或實質部分(substantial parts)永久或暫時轉載到別的載體上”(類似“復制”)﹔所謂“反復利用”(re-utilization),也譯為再利用或二次使用,在WIPO提案中改為utilization,是指“通過銷售拷貝、出租、聯網或其他傳輸方式將數據庫的全部或實質內容以任何一種形式提供給公眾”(類似“發行”)。在這種情況下,那種大批量採集、復制數據行為就屬於典型侵權行為。
我國關於數據保護的立法還在進行中,歐盟的立法值得借鑒。無論如何,在當下,涉及數據的侵權還隻能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方式予以保護。
在變化中思考人工智能的法律問題
應該說,人工智能來得太快,法律該怎樣保護它,或許法律自身都還沒有想好。本文旨在強調在現有法律體系內,該如何運用法律手段保護人工智能產業。然而,面對產業格局調整,法律也將作出變化,因此“人工智能之法律保護攻略”也將成為一個需要在變化中討論的話題。誠如《孫子兵法》所言:兵無常勢,水無常形,故能因敵變化而取勝者,謂之神!
最后,還需要特別強調的是,除了法律的關懷,還有必要為人工智能的發展設定限制和責任,從而確保這個產業是為人類造福而不是毀滅人類,因此“人工智能的法律責任”也將成為重要話題。
(作者單位:中國社科院知識產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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