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25年打盹5分鐘被開除!男子將公司告上法院 判決亮了

廣東中山一名工作20多年的老員工,之前因生病不適在上班時間“打盹五分鐘”,而被解除勞動合同。員工隨后提起仲裁和訴訟,12月25日,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用人單位解除行為屬於違法,應賠償員工151261.3元。
員工因身體不適打盹被炒
梁某1964年出生於廣西,1991年11月入職小欖鎮一家公司,后該公司變更為中山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職期間,梁某曾在電鍍車間、表面處理車間從事電瓶車運輸操作工作。
2016年9月9日,梁某因身體不適瞇眼閉目休息一會兒,卻被公司作出紀律處理(違反公司相關規定),給予梁某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支付任何賠償的處理,並於當天告知其以后不用再回廠上班。
梁某認為自己行為輕微,公司以所謂嚴重違反公司員工手冊的理由單方面解雇他,屬於以變相的方式無理解雇一個在公司工作長達25年的老員工。梁某辯解稱,自己雖然簽收了員工手冊,但根本無從知悉其內容,因此員工手冊對他不產生約束力。
梁某還表示,他只是因為頭痛吃了藥,所以在車間瞇眼休息了5分鐘,並不存在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情況。
於是,梁某將公司告上法庭,提出訴訟請求:要求法院判決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賠償金184465元(3689.3元/月×25個月×2倍)。
資料圖
公司處罰是否過於嚴苛?
中山某科技有限公司經依法訂立的《員工手冊》規定:工作時間睡覺者給予書面警告處分,蔑視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並發泄自身不良情緒、工作期間頂撞上司,拒絕工作安排和指令以及其它與上述性質類似的錯誤,給予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支付任何賠償的處理。
中山某科技有限公司認為,該員工手冊梁某已經簽收,其知道工作時間睡覺是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一經發現會被處分的,但其在違紀行為被發現后既不接受調查、處理,也不聽指令撒腿就跑,屬於蔑視公司規章制度。且梁某從車間跑出的過程被很多員工看見,影響極其惡劣,其行為明顯違反了上述規章制度的規定。根據公司員工手冊,給予梁某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支付任何賠償的處理。
梁某則認為,員工手冊中,對上班時間睡覺的給予書面警告處理,而不是直接開除,公司處罰過於嚴苛。
法院判決:公司賠償15萬余元
法院一審認為,被告公司在仲裁庭審中確認梁某於1991年12月入職,鑒於被告公司於1996年3月29日才登記成立,故雙方建立勞動關系的時間應為1996年3月29日。
鑒此,法院認定梁某的入職時間為1996年3月29日。本案中,梁某在上班時間於工作場所睡覺,依照員工手冊該行為應給予書面警告處分﹔即便其在被管理人員發現后逃跑100米才停下來,但該行為並不符合員工手冊中可以給予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支付任何賠償的條件,其嚴重程度亦不足以達到給予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支付任何賠償的程度,故法院認定被告公司屬於違法解除與梁某的勞動合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被告公司應支付梁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51261.3元(3689.3元/月×20.5個月×2倍)。
被告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近日,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勞動法保護的是員工、公司雙方的利益,支持法院判決的點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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