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漢民委員:推進個人信息隱身份制度立法 實現隱私保護與數據利用平衡

人民網記者 萬鵬

2018年03月13日14:21    來源:人民網-中國政協新聞網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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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委員、民建中央副主席、上海市社會主義學院院長周漢民 

在大數據時代,數據作為一種重要的資源,給我們的工作、生活增添了許多便利,但其宛如一柄“雙刃劍”,如若使用不當,則會傷人損己,乃至危及國家安全。就此,全國政協委員、民建中央副主席、上海市社會主義學院院長周漢民向記者表示,如何在保護消費者隱私的前提下實現數據產業的快速發展,已經成為立法者亟需解決的問題。

促進大數據產業發展,亟需對個人信息隱身份制度進行規范

“我國缺乏統一的個人信息保護立法,法律規定零散,位階低,大量規定分散在部門及地方各種規范性文件中,且特別規制多,普遍規則少。”周漢民委員指出,我國現有法規明確規定個人信息不得交易,數據產業在其發展中存在著諸多不確定因素和法律風險。尤其是在個人信息交易過程中可能涉及的隱私風險,就如同懸在大數據從業者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成為從業者最為擔憂的風險之一。

周漢民委員告訴記者,當前,數據產業及其從業者(包括數據交易平台)已經試圖通過個人信息隱身份的方式,實現隱私保護與數據利用之平衡。然而,何謂個人信息隱身份,個人信息隱身份的法理基礎何在,個人信息隱身份后能否流通和再利用,法律應當對此如何定性與評價,在將來立法中是否應對此進行明確等一系列問題,已經成為我國發展大數據產業最為迫切需要解決的理論問題。“但目前為止,國內對個人信息隱身份的論述一般隻集中在計算機領域,鮮有組織、個人對此問題從法律層面進行論証。” 周漢民委員說。

周漢民委員認為,可以將個人信息隱身份定義為,數據控制者將數據集中可識別個人身份的數據進行刪除或者改變的過程。簡單而言,即為去除數據集中個人可識別信息的過程。“在將來我國個人信息保護專門立法中,亟需對個人信息隱身份制度進行規范。” 周漢民委員指出,合理恰當地運用隱身份技術可以較好地實現個人隱私保護與信息利用之間的平衡,而一旦隱身份技術被濫用,或者隱身份的行業標准難以一致,隱身份就難以實現本應具有的法律效果,甚至可能導致新的隱私風險,及至影響大數據產業的發展。

完善個人信息分類,重點規制、管控個人身份再識別行為

為此,周漢民委員提出如下幾點建議:完善個人信息分類,將法律保護的個人信息限定為個人身份信息。他談到,為了充分發揮隱身份技術在個人信息保護與利用中的作用,在將來立法中,首先應當完善個人信息分類,明確法律要保護的是“個人身份信息”而非廣義上的“個人信息”。“隻有從概念上厘清二者之間的關系,才能兼顧個人信息保護與數據利用。” 周漢民委員說。

“確立數據流通的隱身份原則,明確承認隱身份后的個人信息的可交易性。” 周漢民委員談到,法律所要禁止的是針對身份信息的交易。從外國立法來看,已經有部分國家承認了個人信息隱身份是個人信息利用之前提。在將來立法中應當確立隱身份原則,明確隱身份是信息再利用和流通之前提,數據提用人和數據使用人的在數據脫離可識別身份標識的情境下完成流通,禁止未經隱身份的個人信息進入流通。

“如何合理控制具備再識別能力或動機的數據使用人從事再識別行為,將成為將來數據利用與流通中的重要議題,這就需要對再識別行為進行規范。” 周漢民委員建議,在將來的個人信息專門立法中,應當以兼顧保護個人隱私和促進數據流通為目的,重點規制個人身份的再識別行為,禁止數據接收人、使用人以任何目的從事個人身份再識別。

周漢民委員認為,行業自律是以技術中立作為保護投資和競爭的優先框架,同時也能保護消費者的隱私。他建議,在出台專門立法之前,政府應當引導行業優先制定個人信息隱身份的行業標准,作為規范數據交易市場的重要准則。應當鼓勵不同行業,根據各自行業的特點,明確不同類型個人信息隱身份的水平,對數據流通的隱私風險進行評估,確保數據流通涉及的個人信息處理和服務符合數據和隱私保護的要求,同時管控相關風險。

(責編:覃博雅、董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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