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電腦“修丟”了文件 誰埋單?

電腦出了問題,大家一般都會找專業人士幫忙維修。不過,要是維修過程中電腦數據全部沒了,這責任該誰來埋單?市民是否會為了“數據資產”去深究?3月13日,禪城法院就公布了一則由“數據資產”引發的消費糾紛。
2016年9月25日,賀先生到尤某經營的通訊店鋪,要求對其電腦重裝系統,並交納了維修費20元。當天,賀先生拿回電腦后卻發現電腦裡資料沒了,於是找尤某協商文件恢復事宜。協商未果后,賀先生於同年9月28日到電腦城某店鋪進行文件恢復,為此支付維修費用300元。事后,賀先生找到尤某協商賠償事宜,但雙方未達成協議。為了維護個人合法權益,賀先生向禪城法院提起訴訟。
對於數據資產,原告賀先生要求的賠償是否有理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証據。”
禪城法院審理認為,禪城法院審理后認為,對於賀先生主張的文件恢復費300元、交通費30元,其提供了收據及發票予以証明,法院予以確認﹔其次,對賀先生主張的誤工費1354.6元,據賀先生陳述,其現處於工傷休假狀態,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享受工傷待遇,因其未提供証據証明其誤工損失,故法院對該費用不予支持﹔再次,對賀先生主張的証據費、利息費以及文件損害賠償費,因其未提供証據証明該費用的由來,應承擔舉証不能的責任,法院對該費用不予支持。
另外,賀先生拿電腦到尤某處維修,尤某收取賀先生維修費用,雙方已形成維修合同關系,尤某作為維修專業人員,依法應提醒賀先生因重裝系統可能導致文件丟失的后果,其未盡到審慎義務,且損害發生后未及時消除影響,依法應對賀先生承擔賠償責任,故對賀先生訴請的文件恢復費及交通費,法院予以支持。而賀先生訴請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禪城法院依法判決尤某向賀先生賠償文件恢復費300元、交通費30元,合計330元﹔並駁回賀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該案法官表示,電腦數據是一種特殊形式的無形財產,一旦丟失將給用戶帶來不同程度的損失。在日常生活中,不少類似本案的糾紛時有出現。為此,法官提醒消費者,在使用、維修數碼產品時對重要的數據一定要進行妥善備份和保管,以免數據丟失給自己的生活、工作或學習造成不便﹔在送修電腦時,要做好單據、維修憑証等保管,以便發生糾紛時可以更好地維權。對於電腦維修人員,應注意在電腦進行維修前,向客戶問清故障原因等情況,並要求或幫助客戶做好儲存資料備份,防止造成文件的丟失。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相關新聞
- 評論
- 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