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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配資灰色江湖:10倍杠杆誘惑 合同暗藏“坑人”條款

証券日報金融機構調查組
2018年05月28日07:53 | 來源:証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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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監管層的嚴厲打擊之下,期貨配資表面上似乎銷聲匿跡。然而,利益的誘惑總會有人鋌而走險,期貨配資江湖的暗流一直在涌動。

《証券日報》金融機構調查組發現,由於當前商品期貨存在較大波動,散戶和機構投資者則躍躍欲試,部分投資者更加青睞加杠杆,配資亂象又有回潮苗頭。

本報金融機構調查組在通過明察暗訪多家配資公司中發現,目前配資公司向投資者收取高額利息和手續費已成為常態,一般來說,年化利息在16%左右較為普遍,手續費通常也在1.2倍以上。此外,部分配資公司對期貨公司的通道也有一定要求,主要原因在於配資公司還可跟期貨公司“分得一杯羹”。

配資公司也處於魚龍混雜狀態,要麼是經營存在異常,要麼是打著金融機構的幌子做配資業務,投資者進行配資,不僅要承擔較高的成本和市場風險,更要防備配資公司隨時卷款跑路的可能。

合同條款要求苛刻

投資者直呼“明擺著坑人”

期貨配資已成為行業屢見不鮮的行為,具體就是指配資公司通過借出資金,由投資者委托交易的一種投資形式。配資公司借出的資金,可用於商品期貨投資,也可用於股指期貨的投資﹔其根本目的在於解決客戶的資金困境,放大資金杠杆。

杠杆的背后則是高收益、高風險。

日前,《証券日報》金融機構調查組通過對多家配資公司了解發現,配資公司通常都會與投資者簽訂合同,對投資者的交易行為做出嚴格要求,看似嚴格管控投資者的風險,實則是保証自身的利益最大化。

通過了解,配資公司向投資者出具的合同內容都會將投資者完全束縛在交易資金上,一般會有保証金要求、風險與盈利、年簽利息與月付、交易准則、警戒、平倉處理、資金劃撥、資金結算等要求,配資公司都會及時警示投資者“不能隔夜持倉、及時追加保証金”等。

一位個人投資者向《証券日報》金融機構調查組記者表示,“通過配資公司提供的期貨賬戶交易,做一手都要好幾百元的成本,還不能隔夜持倉,否則收盤前就要給強平掉,如果是震蕩行情成本都不夠,存活周期隻有兩三個小時,震蕩行情一般很難有較大收益,這種合同捆綁基本就是讓人虧。配資明擺著坑人啊!”

《証券日報》金融機構調查組記者通過對多家公司出具的合同了解發現,配資公司對投資者的交易行為都有較高要求。

一家名為“北京越大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越大投資)的陳姓業務人員表示,公司對投資者的交易行為要求較高,投資者除了要承擔全部風險外,配資的成本要求也較多。此外,還有交易通道的選擇等。

《証券日報》金融機構調查組通過這位陳姓業務人員提供的合同發現,北京越大投資與投資者簽訂的配資合同規定:乙方(投資者)所使用的交易賬戶由甲方(配資公司)提供﹔交易期間,甲方有權隨時對賬戶進行風險監控與管理﹔合作期間,乙方須交一定比例的風險保証金,如乙方交易產生虧損,虧損額不超過乙方交納的風險保証金的,且從風險保証金中扣除,虧損額超過風險保証金的,乙方應於兩日內補足,甲方對超出部分具有追償權。

而在“交易准則”一欄中,配資公司對投資者的要求也比較苛刻。例如合同規定:1、商品隔夜持倉不得超過乙方自有資金的4倍且不得僅持有單一商品品種,股指期貨隔夜不得超過乙方自有資金的3倍 ,周末及兩天以上假期隻允許自有資金隔夜。2、所交易品種如遇漲跌停板,禁止在跌停板50點以內逆勢開倉。3、所交易品種需為主力合約,禁止交易持倉量低於2萬手的合約。

在記者調查的多家配資公司中,與北京越大投資類似的還有北京金桔財富投資咨詢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金桔財富)。

高額利息+翻倍手續費

盈利基本全歸配資公司

在《証券日報》金融機構調查組調查中,北京越大投資相關人士對期貨配資並未有所顧忌,在明知具有杠杆和T+0交易制度下,依然未提示較大的投資風險,而這些風險提示僅在合同的部分條款中暗藏。

“公司一般向投資者收取兩項費用,利息和翻倍手續費是必須的,交易賬戶也是我們提供,投資者也不能選擇其他期貨公司通道。”北京越大投資相關人士告訴記者,如果是商品期貨交易,不能隔夜持倉,必須當日開平倉,所需的資金月度付息,一般視資金量大小來定,在1.3%以上,年化利息在15.6%,但通常都會在16%左右。

他說,收費一般是交易所或期貨公司標准的1.2倍以上,特殊品種視具體情況再定。此外,投資者必須使用公司提供的交易賬戶,這樣既保証資金風險,也確保期貨交易通道是公司指定的。

一位進行過配資的投資者告訴記者,目前配資公司收取高額利息和手續費已成為常態,部分配資公司還會規定期貨公司,這就決定了配資公司還可向期貨公司再分得“一杯羹”,配資公司的生意基本是有賺無虧,風險全部讓投資者承擔了。

在調查過程中,配資公司通常都會呈現出“配資好處多”的特點,投資者進行配資是對高收益的獲取,但高收益伴著高風險則從未提示過。

同樣與北京越大投資進行配資業務的還有金桔財富。

金桔財富一位梁姓業務人員向《証券日報》金融機構調查組記者表示,公司可以對股票和期貨配資,股票一般可以放大4倍杠杆,期貨則能給到10倍,對投資者的收費包括利息和手續費,此外,証券和期貨的交易通道也有要求,股票交易通道是中泰証券。

《証券日報》金融機構調查組記者通過對金桔財富提供的合同梳理發現,基本與其他配資公司內容大同小異,例如對賬戶交易盈利虧損歸屬細則的要求:乙方(投資者)要承擔全部交易風險,乙方在賬戶交易時所產生的虧損,從乙方交納的保証金裡扣除﹔若乙方賬戶交易產生的虧損超過其所交納保証金金額的,乙方應全額賠償給甲方,甲方享有對乙方的無限追索權。

不過,金桔財富似乎對商品期貨的不活躍品種要求更高。

據合同顯示,金桔財富要求投資者不得操作非主力合約及冷門品種,包括但不限於:早籼稻、普麥、燃油、線材、鉛等品種期貨的所有合約。否則,由此帶來的損失和交易相關費用全部由投資者承擔,但盈利則全部歸公司所有。冷門品種,是指持倉量在1萬手以下或日成交量在3000手以下的品種(國債期貨除外)﹔非主力合約指任一品種成交量最大的主力合約,及成交量第二大的次主力合約以外的其他合約。

一位私募公司人士向《証券日報》金融機構調查組記者表示,目前期貨配資分為線上配資和線下配資兩種模式,線上配資往往是P2P轉型過來的,線下配資是傳統的配資模式。從資金來源來看,個人單賬戶、資產管理計劃形式的配資是分別對應散戶和機構投資者的。單賬戶相對簡單,資管則需要走通道。

“線上配資大部分都是通過軟件拆分母賬戶。但軟件需要花錢購買,許多大型期貨公司對配資軟件接入有嚴格的限制,往往需要客戶提供投資經歷,客戶必須是法人機構等。”這位私募公司人士說,因此,大多數配資公司是不提供單賬戶配資的,現有配資公司使用的軟件和模式都是此前保留下來的。

有專家指出,目前無明確的法規確定配資是否非法,但配資行業是灰色地帶。投資者應當認識到,配資公司存在信用風險,包括侵吞佔用客戶資金、潛逃、違規平倉、詐騙等,這些是跟配資公司合作最大的風險點。

私募參與配資

有公司列入經營異常

《証券日報》金融機構調查組記者通過幾家配資公司調查發現,配資公司基本處於魚龍混雜的狀態,一些公司是具備私募備案的,一些則是不持有牌照打“擦邊球”的,更有不少“挂羊頭賣狗肉”的類配資公司。

以金桔財富和北京越大投資為例,公開資料顯示,北京金桔財富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管理基金主要類別為私募証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公司員工僅為5人。經營范圍:投資咨詢﹔投資管理﹔資產管理。公司自然人股東為王維平和劉濤,分別持股80%、20%。

數據同時顯示,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濤,此前曾任職北京金桔財富投資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法定代表人、投資總監,北京匯眾億佳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以及北京天信美東投資擔保有限公司銀行部助理。

不過,《証券日報》金融機構調查組記者通過天眼查發現,金桔財富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陽分局列為經營異常機構,列入原因為“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

就在《証券日報》金融機構調查組記者查詢的同時,北京金桔財富公司還在通過各大招聘渠道發布招聘信息。

《証券日報》金融機構調查組記者發現,劉濤本人除了公開身份是北京金桔財富的法人和執行董事外,同時也是北京匯眾億佳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暉中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的法人、執行董事﹔王維平也分別是這三家公司的監事,除了北京匯眾億佳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外,王維平參股了其他兩家公司。

如果說金桔財富公司具備私募備案,公司業務經營情況存在過往問題外,北京越大投資則顯得更為“神秘”了。

《証券日報》金融機構調查組記者通過中國証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網站,在私募基金公示一欄對北京越大投資進行查詢發現,這家公司尚未在中基協備案,未顯示任何相關信息。但蹊蹺的是,《証券日報》金融機構調查組記者通過天眼查發現,北京越大投資所對外公示的經營范圍與金桔財富一樣,都是投資管理、資產管理業務,但卻未公示備案牌照號。

數據同時顯示,北京越大投資法定代表人為王文帥,注冊資本1000萬元,公司成立時間為2015年1月14日﹔在這個經營范圍為投資管理、資產管理為主營業務的公司,其行業屬性卻為商務服務業,這著實讓人感到意外。

從天眼查公示的信息來看,北京越大投資屬於自然人股東公司,公司有三個股東,分別是宋世杰(80%)、王文帥(10%)、李凱凱(10%),公司主要人員為王文帥和李凱凱。

通過進一步了解,北京越大投資股東除了在公司的身份外,還在北京德隆永盛投資管理、鄭州越大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越大資產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擔任不同董事或法人職務。

有業內人士指出,每當股票或期貨市場存在較大行情時,配資行為也逐漸升溫,“借錢炒股或炒期貨”已成公開的秘密。目前,除了具備私募牌照的公司外,擔保公司、小貸公司、咨詢投資公司,紛紛在這塊灰色地帶互相角逐,而且証券公司和期貨公司也變相參與其中,配資行為已然成為了加強監管的重點對象。 

(責編:覃博雅、董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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