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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汽車等金額較大商品發生糾紛怎麼辦?法官教你維權

2019年03月14日10:47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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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重慶市一中法院近日發布了該院消費維權案件審理情況的通報。

  在該院受理的案件中,以消費類型劃分,購買產品類達案件總量的八成以上,其中七成以上因食品標識標簽不當引發,如配料含量及營養成分標識與實際不符,錯標生產日期等﹔同時,也有部分涉案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如違法添加非食藥同源的藥材、添加劑等,超過食用保質期等。

  據介紹,較大標的額案件增加,是該院受理消費者維權案件近年來呈現的一大特點。隨著居民消費需求的多樣化,消費水平的不斷上升,因購買名牌箱包、腕表、汽車等標的額較大的案件數量也在攀升。尤其車輛買賣糾紛引發的案件日益增多,該類案件消費者主要以經營者涉嫌欺詐為由提起訴訟。

  2015年8月,C公司發現正在出售的一輛轎車點火開關存在電氣故障,於是對該車進行了處理,並對車輛鑰匙重新編程。一個月后,張先生向C公司購買涉案車輛,提車后,他還為該車購買商業險、支付保險費、車船稅、車輛購置稅並支付路橋費。

  張先生認為C公司故意隱瞞車輛維修事實,將該車以新車出售,屬於欺詐行為,遂於2018年3月起訴至一審法院,請求判決C公司返還購車款並按照車款價格三倍進行賠償,並賠償保險費、車輛購置稅、路橋費等費用4萬余元。

  市一中法院受理本案當事人C公司的上訴后,經二審審理認為,C公司為保証其出售商品品質,對涉案車輛在銷售前經檢查發現的故障以原廠配件進行修復,雖未將該車維修情況告知張先生,但不具備欺詐的故意,故其行為不構成欺詐。

  且C公司更換涉案車輛點火開關的行為未影響車輛使用性能或導致車輛不符合質量要求,不符合法定退貨條件,同時,張先生為案涉車輛支付的保險費、路橋費、車輛購置稅等費用亦不能認定為因不能正常使用案涉車輛而受到的損失。

  不過,C公司未履行告知義務雖不構成欺詐,但點火開關並非如雨刷、輪胎等易損的常規可替換部件,基於一般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心理,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其購買選擇,C公司未如實告知的行為侵犯了張先生的知情權,遂於2018年9月判決C公司賠償張先生3萬元。

  鑒於此案,法官建議經營者充分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將商品信息、服務內容等如實告知給消費者,特別是對於格式條款、可能影響消費者購買選擇的信息,應向消費者說明。交付商品時應配合消費者進行查驗,確認商品與其購買選擇商品無誤,且無質量問題后,由消費者簽收確認。

  以汽車銷售商為例,銷售商在新車入庫時應進行驗收和登記,驗收包括查驗車輛合格証等隨車文件,核對車輛信息與車輛上車架號、發動機號是否一致,對車輛的質量狀況包括外觀、內飾、零部件等進行檢查。在車輛售前檢查中發現問題及進行維修的信息應如實記錄入系統,對於可能影響消費者購車決策的信息如補漆、更換零部件等行為,應如實告知消費者。在車輛交付時,應協助消費者認真查驗購買車輛是否與合同約定的車型、款式相符,是否存在質量問題,經確認無誤后,交付消費者。

  法官也提示消費者在購買汽車、電腦等金額較大的商品時,在使用中發現質量問題,應及時與經營者聯系,並注意保留與經營者交涉的証據。如系網絡購買商品或者服務,注意保留與經營者的聊天信息,購買商品或服務當時的網頁截圖等,在出現糾紛后可要求購物平台提供平台內經營者的登記信息、聯系方式等。(韓夢霖)

(責編:勾雅文、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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