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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消費糾紛不斷 識破陷阱依法維權

2019年03月17日08:50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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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消費形式日漸創新,消費市場出現了一些新型消費糾紛,網絡購物糾紛、食品安全糾紛、旅游糾紛、預付式消費糾紛等新型糾紛形式不斷出現,而消費者維權意識的逐漸增強,維權積極性也在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消費糾紛訴至法院。

浙江各地法院受理的消費糾紛案件類型多樣,涉及諸多與消費者權益息息相關的領域。《法制日報》記者通過梳理食品、交通工具、預付卡消費領域的典型案例,旨在幫助消費者樹立科學、理性的消費觀念,提高消費維權意識,認清消費陷阱,通過運用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武器維權,守好消費者權益保護“最后防線”,同時敦促企業守法、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共同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

梭子蟹變身江蟹 返還差價一千五

高高興興為女兒籌備訂婚喜宴,卻因酒店將蝤蛑(梭子蟹)上成了江蟹惹了一肚子氣。為此,丁女士和某酒店打起了官司。

2017年6月,丁女士在溫州市永嘉縣某酒店預定了12桌酒席用於女兒訂婚宴。雙方約定:酒席合菜為3680元/桌,合菜包含菜品干蒸蝤蛑兩隻。9月27日訂婚宴席中,該酒店未按約定提供菜品干蒸蝤蛑,而是上了一道江蟹。宴會結束后,酒店還是按原先約定的合菜價格3680元/桌收取了餐費。酒店的工作人員曾向丁女士道歉,但雙方就賠償價款未達成一致意見。於是,丁女士將某酒店以合同違約為由告上永嘉法院。

丁女士稱,好的江蟹價格大概30多元一斤,而蝤蛑要120元至130元一斤,一桌兩隻蝤蛑大概1.3斤左右,當日一共定了12桌,故被告永嘉縣某酒店應向其支付宴款差價2000元。且其在被告處預訂的酒席系為女兒操辦訂婚宴,應邀參加的賓客眾多,現被告擅自將高價的蝤蛑換成低價的江蟹的行為,不僅嚴重損害了她的名譽,還給其家人造成了不可彌補的心理創傷。除了賠償差價外,丁女士還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失費一萬元,同時在溫州地級市報刊上連續登報10天向其道歉。

經審理,永嘉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餐飲服務合同依法成立有效,雙方均應按合同履行義務。被告未按約提供菜品,將干蒸蝤蛑換成江蟹,故應承擔返還差價的違約責任。該院綜合考慮原、被告主張的蝤蛑與江蟹的購買價格與菜品差價,判決被告永嘉縣某酒店有限公司返還原告丁女士差價款1500元,並駁回了其他訴訟請求。同時,經辦法官稱,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費並非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故該訴請缺乏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記者 王春 通訊員 張建芳

網購電池突自燃 欺詐消費三倍賠

張某是溫州市瑞安縣某公司的業務員,為用戶提供寬帶安裝、維護上門服務。從2016年下半年開始,張某先后3次從淘寶網一家名為“綠色能源”的商家購買了三組鋰電池和充電器。2018年2月2日晚,張某下班后,像往常一樣給電動車充電,不料鋰電池卻發生自燃現象,造成電動車及車內物品被當場燒毀。火災發生后,張某隨即向商家和淘寶客服反饋並要求進行賠償,但由於商家堅稱自己的產品沒有問題,致使事情一直能不到有效解決。為此,張某向瑞安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中,本案雙方的爭議焦點是火災是不是鋰電池自燃所引起的。一方面,根據原告張某的陳述,其在使用涉案鋰電池給電動三輪車充電的同時確實還使用了另一組鉛酸電池。鑒於火災現場已滅失,確實無得出有效結論,即推斷系鋰電池存在缺陷導致火災事故發生。而另一方面,通過對火災現場剩下的充電器進行檢測,發現充電器的電壓並不穩定,且輸出電壓要高於鋰電池額定的充滿電壓。因此,也不排除充電器電壓過高引起鋰電池自燃。

為查明事實,承辦法官對被告在淘寶網店內相關產品進行詳細查閱,發現其對涉案鋰電池的產品介紹表述為“淄博某工貿公司所生產,軟包磷酸鐵鋰電芯,保修期3年,1年內免費維修”,從宣傳用語、配圖整體效果以及一般消費者的認知層面來看,很容易使普通消費者誤認為涉案鋰電池為淄博某工貿公司所生產,且有質量保証。對此,被告的陳述是涉案鋰電池為其自行組裝而成,其中充電器和磷酸鐵鋰電芯均系其從網上另行購置,但均有各自產品合格証明,至於組裝后的成品確無相應的合格証明。由此可見,被告在銷售產品時,並未能真實、全面的介紹涉案鋰電池基本情況,且組裝后的成品無相應的產品合格証明,從而誤導了原告進行購買,已構成欺詐行為。

據此,瑞安法院判決被告支付原告購物款9290元及三倍賠償金27870元,合計37160元。

健身館搬遷新址 預付款項應退還

□ 本報記者 王春 本報通訊員 王玥

2018年1月底,杭州市民郭某與杭州某健身服務有限公司簽訂《入會協議書》一份,約定郭某為預繳型會員,預繳費用5000元,期限為48個月。郭某於當日支付費用5000元。

2018年2月初,郭某收到健身公司發送的短信,表示因場館租約到期,將遷移新址,即日起進行會員轉移工作,新會館將於5月底開業。郭某立即聯系該公司,認為其事先並未告知遷址,屬於欺詐行為。后健身公司新館於2018年11月開業。因雙方協商無果,郭某遂將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入會協議書》,並要求被告退還費用5000元。

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本案中,被告收取了原告會籍費用,卻未在辦卡時告知將遷移新址,且新址開業前裝修准備時間長達半年以上,而原告在知曉搬遷事宜后便立即與被告協商退款,亦未實際消費,故原告有權主張解除《入會協議書》,並要求退還服務費5000元。法院對原告的相應訴請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說,如今,在美容美發、休閑健身、婚介服務、教育培訓等領域,預付式消費已經成為常見的消費模式。為長期鎖定一定規模的消費人群、盡快收回前期投入,許多商家都極力推廣預付式消費,並以較低折扣或積分優惠吸引消費者。這種表面雙贏的局面背后隱藏巨大風險,且這種風險主要在消費者一方。消費者可能不僅損失了預付款利息,限制了自由選擇權,而且還容易陷入不平等格式條款的陷阱。《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中對預付憑証的發放主體、金額限制、合同內容均作出了詳細的規定。消費者在簽訂預付式消費合同時應注意甄別和審查。因預付式消費合同本質上屬於長期消費信用合同,若出現經營者未按約履行合同,並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況,消費者可依法行使法定解除權,並要求經營者退回預付款,並承擔預付款的利息以及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記者 王春 本報通訊員 陳成益

法規集市

合同法相關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一條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

第五十二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老胡點評

假冒偽劣、坑蒙欺詐屢禁不止、防不勝防,嚴重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而打擊假冒偽劣行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不但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也是人民法院司法為民的重要體現。政府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應當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理念,把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積極回應人民群眾的合理關切和訴求,把保護消費者權益落到實處,增強消費者安全感、獲得感和幸福感。

隨著互聯網的發展,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梁換柱、夸大宣傳等欺詐行為也在不斷花樣翻新,有些不法分子挖空心思、絞盡腦汁,以經營電子商務為名銷售假冒偽劣產品,使人真假難辨。因此,消費者在享受新的消費方式給人們帶來的便捷的同時,也應當不斷更新知識和觀念,增強識別假冒偽劣、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的本領,不給欺詐者以可乘之機。

天天都是“3·15”,人人都是消費者。安全、放心消費是民生大事,任何時候都不應有絲毫忽視。讓我們攜起手來,共同創造一個透明公正、誠信無欺的消費環境。(胡勇

(責編:杜燕飛、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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