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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了退、以假亂真 惡意買家讓七天無理由退貨陷入爭議

2019年05月22日08:11 |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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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用了退、以假亂真 惡意買家讓七天無理由退貨陷入爭議

  除了“用了退”,還有人利用規則敲詐、“以假亂真”

  惡意買家讓“七天無理由退貨”陷入爭議

  近日,“一名女子在淘寶店買18件衣服旅游后要求退貨”的事件成為熱門議題。

  《工人日報》記者採訪發現,電商平台買家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則“任性”退貨的現象時有發生。個別不法分子甚至利用規則實施敲詐勒索。而賣家往往因取証困難、害怕差評等原因選擇“忍氣吞聲”。

  “任性”退貨亂象多

  廣州的肖先生在電商平台經營一家服裝店,主要售賣30到55歲年齡段的女裝,月銷量可達15000件左右。他向記者表示,幾乎每個月都能遇到下單多件,然后在到貨7天之內要求全部退貨的情況。

  “有買家一下子拍了60件衣服,在公司年會上表演完節目,就給你退回來了。”肖先生無奈地表示,如果不影響二次銷售也就認了,但有的衣服還有明顯的汗漬、破洞、香水味,甚至粘有口香糖。“這種衣服就不能再賣了,隻能作為庫存處理,損失由我們自己承擔。”

  除了“用了退”,一些買家甚至還利用退貨規則“以假亂真”。近日,有媒體報道,嫌疑人潘某等因通過耐克官網購買運動鞋,再以高仿品調包退回而被依法刑事拘留。據悉,潘某首先通過耐克官網購買正價產品,然后利用 “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則,將高仿品退回,獲得全額退款后,再將真鞋賣出,賺取差價。

  有買家甚至會專門借“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則對商家實施敲詐。據肖先生介紹,曾遇到有買家先一次性下單數百件店鋪中的非暢銷款商品,再等到賣家趕制訂單時,突然告知不要了,並向賣家索取300元取消訂單的費用。“如果不給他這筆錢,訂單就得執行,賣家就必須出貨。到時候對方會拒收退貨,我們作為賣家就不得不承擔一大筆積壓庫存和郵費。”

  經營美妝店鋪的沈女士還遭遇過“被漏發”的情況。“有買家在我這裡買了口紅后說沒有收到,被快遞弄丟了,非要我再發一個。后來我聯系了快遞,調出了監控,明明白白地看到她當天取件了。”

  許多商家都表示曾遇到惡意買家,有時會申請平台仲裁處理。但對於一些金額不是很大的訂單,為了盡快息事寧人,也不得不滿足對方的退貨或補貨需求。

  針對“買18件衣服旅游后要退貨”的事件,淘寶方面回應稱已聯系買賣雙方協商處理,依據平台規則保護商家合法權益,個案不會影響“七天無理由退貨”。

  “一個惡意差評就可能導致單款銷量減半”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法律也對退貨商品的范圍予以了明確,根據《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消費者定做的商品、鮮活易腐的商品、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屬於不適用退貨的商品范圍。

  “對於不屬於退貨范圍內的商品,賣家完全可以拒絕退貨。但是退貨規則中‘商品是否完好’的標准在認定中可能會產生爭議。”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律師趙佔領表示。在“買18件衣服旅游后要求退貨”的案例中,賣家維權的証據是買家在朋友圈晒出的旅游照片。但是在其他很多情況下,賣家可能就無法取得買家使用過產品的証據,從而給了一些不誠信的買家利用規則空子實現退貨的機會。

  有賣家表示,有時因為害怕糾紛給店鋪好評度帶來的影響,也不得不滿足買家一些無理的退貨要求。

  “我們好不容易在店鋪裡培養起一個一天能賣到數百件的爆款產品,但如果因為退貨沒溝通好,個別買家一個惡意差評就可能導致單款銷量減半。這對於店鋪的損失是非常大的。”肖先生向記者表示,不只是七天無理由退貨,半個月乃至一個月后的退貨要求,商家有時也不得不退。

  相關細則可以根據新情況進行修訂

  如今,“吃過虧”之后的肖先生每次碰到單款拍下超過50件的訂單,都會專門打電話核實顧客是否確定要。而為了防止一些惡意退貨,他的店鋪也會給商品的一次性下單量設置限度。沈女士則會通過平台軟件設置好評率低於98%的買家不能購買其店鋪的商品。

  無理由退貨亂象頻出,也讓不少人對這項規則的合理性產生了質疑。有法律界人士認為,部分消費者在交易中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最終損害的是整體消費者的權益,有可能使這項本來對消費者有利的規定逐漸縮小權利的空間和邊界。

  “個別買家先大量購買商品,使用后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則進行大量或全部退貨的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屬於惡意退貨,不僅使賣家承擔了額外的成本和負擔,也違背了該條款的立法目的。”北京華訊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韜律師表示,“七天無理由退貨”的制訂,借鑒了國外“冷靜期”“撤銷權”等法律規則和相關實踐經驗,設計初衷是為了解決電子商務交易中買賣雙方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因為在網絡購物時,買方不一定能完全實現所見即所得,網上展示的商品和收貨時的商品可能存在一定差異,這也是給消費者一個考慮期以及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

  “因為個別消費者不誠信的行為,而取消‘七天無理由退貨’的規則是不現實的,但相關規定的細則可以根據新情況適時進行修訂。”張韜認為,這個問題也可以在電子商務平台的誠信制度中給予回應解決,如對惡意利用該規則的用戶,查實后可以降低其信用分。情節嚴重的要納入黑名單,促進買賣雙方誠信交易。(曲欣悅)

(責編:任妍、付長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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