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明確“處罰到人”:嚴重違法者終身禁入

人民網北京7月1日電 (邢鄭) 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727號國務院令,公布《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明確“處罰到人”:對未經許可從事化妝品生產活動,生產經營或者進口未經注冊的特殊化妝品,使用禁止用於化妝品生產的原料、添加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等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情節嚴重者終身禁止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
“化妝品是滿足人們對美的需求的消費品,直接作用於人體,其質量直接關系人民群眾健康。”
北京工商大學化妝品系教授趙華認為,此次發布的《條例》是對1989年制定的《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進行全面修改。制定新的《條例》,按照風險程度將化妝品分為特殊化妝品和普通化妝品,將化妝品新原料分為具有較高風險的新原料和其他新原料,分別實行了注冊和備案管理,對產品和原料實行更加科學的監管。
日前,司法部會同市場監管總局、藥監局其負責人就《條例》的相關問題進行了說明:
化妝品質量安全如何保障?
注冊人、備案人需承擔主體責任
化妝品的安全風險程度整體不高,但直接作用於人體,關系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安全問題不容忽視。為加強化妝品質量管理,《條例》著力完善了以下制度:
一是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明確注冊人、備案人對化妝品的質量安全和功效宣稱負責。
二是要求注冊人、備案人對化妝品和新原料進行安全評估。
三是加強生產經營過程管理。要求企業按照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組織生產﹔細化對原料和包裝材料使用、進貨查驗和出廠檢驗、產品放行、貯存運輸等生產經營環節的質量管理要求﹔規范化妝品標簽和廣告宣傳。
四是加強化妝品上市后的質量安全管控。要求注冊人、備案人開展不良反應監測,及時評價並報告﹔對存在問題、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化妝品及時召回﹔實施化妝品和原料的安全再評估制度。
此前規定法律責任較輕?
加大處罰力度,增加“處罰到人”規定
據了解,此前《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較輕。新《條例》為保障公眾健康,為守法者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加大了處罰力度,嚴厲打擊違法行為。
一是細化給予行政處罰的情形,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設置嚴格的法律責任,有過必有罰、過罰相當。
二是加大處罰力度,綜合運用沒收、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証件、市場和行業禁入等處罰措施,大幅提高罰款數額。
三是增加“處罰到人”規定,對嚴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禁止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
隨意夸大化妝品功效?
企業自律和社會監督+政府事中事后監管
對化妝品功效進行虛假宣稱問題比較突出,誤導了消費者,擾亂了市場秩序。為治理這一問題,《條例》對化妝品功效宣稱確立了以企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為主,同時政府部門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管理模式。
一是規定化妝品注冊人或者備案人對化妝品的功效宣稱負責。
二是規定化妝品的功效宣稱應當有充分的科學依據,並公開依據摘要,接受社會監督。
三是禁止化妝品標簽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醫療作用,禁止標注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化妝品廣告不得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
四是在法律責任一章規定了相應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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