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二選一”頑疾難治 專家:破局需協同共治
近年來,電商“二選一”問題頻頻發生。電商平台愛庫存日前對外通報,已向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國家機關實名舉報某電商平台強制商家“二選一”,再次將這一問題推上風口浪尖。
“二選一”一般認為是指具有優勢地位的電商平台,以明示或者暗示手段,要求合作商家隻能入駐自己的平台,不能同時入駐競爭對手平台,否則不能獲得這一平台的政策優惠和資源支持。
《電子商務法》頒布近兩年,但“二選一”問題依然屢禁不止,這將帶來哪些影響?多位專家在日前舉辦的“《電子商務法》頒布兩周年研討會”上表示,“二選一”這類不公平競爭從整體上壓縮了電商平台消費規模,拉低了網購存量,更重要的是,降低了消費體驗。長此以往,商家隻能讓自己的發展之路越走越窄,嚴重阻礙了電商行業的創新發展道路。
平台不能限定消費者選擇權
北京工商大學商法研究中心主任呂來明介紹,“二選一”涉及三個法條,一是《電子商務法》22條,二是《電子商務法》35條,三是《反不正當競爭法》12條。
《電子商務法》22條規定: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呂來明指出,主要核心規定的是平台經營者和平台內經營者的協議問題。呂來明認為,商家在入駐平台之后,平台經營者提出“你必須接受”,這可能涉及到不公平條款﹔如若不講任何條件,平台經營方就對平台內經營者產品下架,這還涉及到強制性的問題。
電商平台有沒有權利做出“二選一”規定?中國消費者協會專家團專家邱寶昌認為,電商平台的經營者對消費者不能限定選擇權,不能消費歧視。
邱寶昌指出,《反壟斷法》有明確的規定,企業一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就不可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平台做大做強,通過競爭,遵守法律法規沒有問題,但是一旦規模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就得考慮到市場的競爭的秩序問題。也就是說,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而言,不能隨便對外規定“二選一”。
協同共治需要政企共同努力
研討會上,多位專家認為,電商“二選一”已經成了阻礙經濟發展“雙循環”的絆腳石。首先是平台商家和消費者深受其害,增加了消費成本、影響購物體驗。
二是對於發起“二選一”的平台,短期利益可能增加了,但長此以往,隻能讓自己的發展之路越走越窄。
三是電商“二選一”的頑疾將可能是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平台形成壟斷的手段,打擊了“新電商”“新模式”“新經濟”的發展,也阻礙了電商行業的創新發展。
與會專家一致認為,職能部門、執法機關應該行動起來,推動政府監管、行業自律、企業自治、社會監督的電子商務協同共治的發展格局。隻有如此,才能依法遏制電商平台和其他經濟領域的“二選一”行為,加快形成統一的消費市場,推動形成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
此外,市場監管總局網監司相關負責人建議,社會共治需要政府部門的努力,更需要電子商務企業全面認識,積極履行自己的社會責任。電子商務裡面要理順創新和合規的關系。創新的本質是提高社會資源的配置效率,而不是利用自己的壟斷地位,或者是去壟斷某種資源。隻有提高全社會的資源配置效率,把蛋糕做大,才是真正的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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