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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对《快递暂行条例》都提了哪些意见?

快件延误丢失及赔偿问题居首

2017年08月29日19:39 | 来源: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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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今日电 (驻京记者 于明山)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再次就《快递暂行条例》公开征求意见。中消协与各地消协组织从8月11日起共同就此向消费者征集意见,今天上午,联合发布意见征求情况。消费者意见比较集中的前五位是快件延误、丢失、损毁的赔偿问题(占10.0%);快递企业义务及民事责任(占9.6%);贵重物品、保价和保险问题(占9.6%);行政监管及处罚(占9.3%);签收问题(占7.5%)。

关于消费者最关注的赔偿问题,《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江苏消费者沙银昌建议,快递运单上应当注明送达时限,对快件发生延误,导致快件物品变质、损坏或者影响收件人的正常生产、生活,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川消保委建议,未保价的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应按照《民法》、《合同法》中关于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赔偿。寄件人能够证明其实际损失的,应按寄件人的实际损失赔偿。

《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快递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福建消费者朱亚辉建议,快递验收过程中如发现快件损毁或内件短少,快递人员应当在快递运单上注明情况,并由快递人员和收件人共同签字。湖北消费者杨翠琼建议,在快递运单上列明签收未验货和签收已验货选项,供消费者选择。

(责编:初梓瑞、庄红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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