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无人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操控无人机入禁飞区拟罚千元

羊城晚报讯 记者林园报道:身为“无人机之都”的深圳,拟出台无人机管理的深圳标准。7日,《深圳市民用轻小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在深圳市法制办上征集意见。根据意见稿,无人机驾驶员违反规定,在禁飞区和限飞区操控无人机飞行的,将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罚款。
“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俗说来就是无人机。意见稿指出,本办法所称民用轻小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自备飞行控制系统,最大起飞重量大于等于0.25千克、小于7千克,并从事非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任务的航空器。
意见稿第十四条指出,深圳经济特区无人机技术规范应当包括激活认证、卫星定位、自动返航、电子围栏、飞行记录、平台接入等技术要求。无人机生产企业生产的无人机应当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无人机技术规范,并在产品外包装明显位置加贴符合产品标准的标识。无人机生产企业应当采取防止改装或者改变设置的技术措施。鼓励无人机生产企业组成标准联盟,制定联盟标准,在联盟企业内执行。
对于备受关注的无人机禁飞区和限飞区问题,意见稿提到,未经批准,不得在以下区域上空飞行无人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以及民用航空航路、航线;铁路、高速公路以及水上航路、航线及其两侧各50米范围内;市、区党委和政府(含新区管委会和前海管理局)、军事管制区、通信、供水、供电、能源供给、危化物品贮存、监管场所等重点敏感单位、设施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大型活动现场、交通枢纽、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码头、港口及其周边100米范围。此外,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外,机场跑道两侧各10公里、跑道两端各20公里范围内飞行无人机的,飞行高度不得同时高出原地面30米和机场标高150米。
无人机驾驶员违反上述规定操控无人机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罚款。
此外,意见稿还要求,无人机生产企业自有的服务管理平台应当接入政府服务管理平台,按照规定提供共享数据信息,并确保身份认证、禁飞区、限飞区设置等功能数据与政府服务管理平台一致。无人机生产企业违反此项规定、未接入政府服务管理平台并按照规定提供共享数据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处5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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