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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订金”变“定金”

2017年11月11日08:36 |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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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谨防“订金”变“定金”

  今日社评

  本报特约评论员

  当商家把“订金”改成“定金”,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执法要更加走心。要提醒消费者弄清“定金”的含义和可能承担的责任,如果发现商家促销存在“霸王条款”,要及时介入和干预,责令改正或叫停。要公正裁判谁是违约主体、如何分担违约责任,然后依法进行处罚。

  “双11”大促来临,多地工商部门再次重申,商家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等霸王规定。据报道,大型电商平台上的不少商家将预售商品改为收“定金”形式,强调“定金支付后,若非商家责任,恕不退还”。有的商家特别注明,如果消费者投诉申请退款,要根据商家的退换货政策判断责任,如果认定为顾客责任,定金同样不予退还。

  商家搞促销预订活动,为何把过去的“订金”都改成了“定金”?根据过去的理解,电商在“双11”前宣传促销,当消费者表达了购买意愿,并且预先支付一定的资金,应该视为“订金”,就是预先订购的意思,将来如果因为情况变化,不能达成生意,这笔预付的“订金”应该退还给消费者。正因为这个道理,2015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现在,商家为了达到不退款的目的,不动声色地把原来的“订金”改成了“定金”。

  “订金”与“定金”,虽然一字之差,含义却有天壤之别。如果说“订金”只是民间理解的预付款的话,“定金”则是一个法律名词,是依据《担保法》设置的履行合同的保证金,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方违约的,定金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定金应双倍返还。按照法律规定,消费者如果预交的是“订金”,买卖不成就可以获全额退款;现在商家把“订金”改成了“定金”,如果消费者毁约,就可以不予退还,于是获得一笔意外之财,或者迫使消费者非做成这笔生意不可。

  订金是销售合同基础上的附属合同,应该经过双方平等协商,如今商家以格式合同的文本约定“定金”,这种格式合同如果明显推卸了商家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不合理责任,法律上就是无效的。如果格式合同有不同的解释,也要从有利于消费者的角度解释,这都是《合同法》规定的。

  还有一个问题是,既然商家把预付款变成“定金”,就应该按照“定金”的相关法律办事。第一,到底是谁违反了合同,不能由商家说了算,而需要由第三方认定。例如,不少商家的预售规则中,要求消费者在“双11”当天付款,否则就取消订单且不退定金。而事实上,由于大量订单集中到“双11”当天付款,很可能导致网速或系统出现问题,从而影响消费者付款成功。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让消费者承担责任是不合理的。消费者只要有证据证明不是自己违约,就完全可以打赢官司,拿回“定金”。

  第二,对于“定金”违约如何处罚,也不是由商家单方面决定。当商家不能按照约定如期发货,就不是“申请退定金,并要求商家券补偿”的问题,而是需要双倍返还定金。还有的商家接受的订单远超过库存量,导致很多买家收不到商品,前两年曾有这样的案例,商家因此被消费者告上法庭,法院以欺诈为由判决商家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

  当商家把“订金”改成“定金”,消费者要更加小心,知道“定金”的含义,再决定是否签字付款,并且努力不单方违约,才能规避损失。如果出现商家违约的情况,消费者需要搜集和保留好证据资料,以便索赔或打官司之用。

  当商家把“订金”改成“定金”,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执法要更加走心。要提醒消费者弄清“定金”的含义和可能承担的责任,如果发现商家促销存在“霸王条款”,要及时介入和干预,责令改正或叫停。要公正裁判谁是违约主体、如何分担违约责任,然后依法进行处罚。还要利用典型案例教育电商和商家,不要成天琢磨各种促销花样,而应当把心思用在提升商品和服务质量上,让消费者真正得到实惠,获得市场的认可。

(责编:董思睿、杨虞波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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