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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味鸭脖广告低俗遭罚60万 企业营销除了吸睛还需道德操守

2017年12月25日13:15 | 来源:人民网-产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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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后,绝味鸭脖官网登出的致歉信

人民网北京12月25日电 主板上市的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日前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受到工商部门行政处罚的公告》,称其全资子公司长沙绝味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因发布“有违社会良好风尚,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广告遭罚60万元。涉事的“绝味鸭脖”也在其官网刊出了致歉信,称汲取此次事件的深刻教训,表示愿意接受媒体和公众的监督指导。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工商案字(2017)91号]显示,长沙绝味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在网络平台上所发布的网络广告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相关禁止性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究竟是发布在什么平台的什么样的广告,引起了有关部门的注意?

 

绝味鸭脖官方微博11月2日针对网民投诉低俗海报发出的致歉信。

事情还要追溯到绝味鸭脖在今年“双11”之前发布在天猫旗舰店上的一张海报。海报上一名穿短裤女子戴着镣铐躺在床上,并配发较为低俗的文字说明。虽然该海报遭网民投诉后被撤下,官方微博也同时刊出了致歉信,称系工作人员“手误”所致。但两天后,低俗内容转移到微信阵地——其官方微信公众号推送的一篇广告上,出现了低俗、性暗示等图片和文字。北京商报称,绝味鸭脖微信公众号和微博自2016年6月以来不时推送标题低俗、封面图打“马赛克”等文章以博取眼球,已有不少消费者提出质疑。

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桂梅称,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绝味鸭脖”通过天猫旗舰店发布的广告内容及之后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上推出的广告,已构成对妇女人格尊严的侮辱及侵害。

《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第五十七条则规定,有发布“淫秽、色情”等禁止情形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不得不回到最初提到的绝味鸭脖。尽管母公司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已对外宣称,追责此次广告文案事件的直接营运人和监管责任人,并重新梳理明确了公司广告设计和发布权限审核制度和流程,甚至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但众多专家对此并不买账。中国食品产业评论员朱丹蓬认为,如果食品企业不顾后果只为吸引眼球而为,是有可能成为“惯犯”的,相关主管部门应考虑加大处罚力度,提高企业违法违规成本。

针对知名品牌却发布低俗广告的成因,有业内人士认为这与企业面临的发展压力有关。根据中新网报道,椰树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赵波在2017年新春开门红大会上表示称集团2016年产值为40.21亿元——根据此前的公开资料,2014年椰树集团年产值为44.5亿元,两年内产值萎缩了4.3亿元。相对而言,已上市融资的绝味食品情况要好得多,尽管面临周黑鸭、煌上煌,久久丫、紫燕等多家卤味品牌的围追堵截,今年前三季度净利润仍然达到同比增长38.42%的水平。尽管如此,随着网民的判断力和网络道德的增强,势必会倒逼话题营销策划的转型升级,“无底线”、“无节操”的低俗营销必将被终结。目前还没有在虚假、低俗营销中尝到苦头的企业,若持续为之,品牌形象受损甚至盈利不继的隐患再所难免。

(责编:覃博雅、董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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