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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创新创业新规:对有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慎用冻结资金手段

2018年01月03日10:17 | 来源:人民网-产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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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官网截图

人民网北京1月3日电 (记者 覃博雅)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要求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将依法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到实处,并将审判执行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通知》强调了“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性——只要企业家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就不能对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以犯罪论处。

《通知》要求,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严格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

《通知》要求依法保护企业家的自主经营权。加强金融审判工作,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对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的,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强破产案件审理,对于暂时经营困难但是适应市场需要具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企业,综合运用重整、和解等手段,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企业转型升级。对违法违规向企业收费或者以各种监督检查的名义非法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依法予以纠正。严格依法采取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强制措施,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保全手段,侵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资金暂时周转困难、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慎用冻结、划拨流动资金等手段。加强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审查力度,对于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企业家信誉的,要区分情况依法处理。

增强企业家依法维护权益和依法经营的意识

《通知》称,要推动形成依法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通过公开开庭等生动直观的形式,大力宣传党和国家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的方针政策。持续强化以案释法工作,及时公布一批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和好做法、好经验,推动形成企业家健康成长良好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

一方面,要增强企业家依法维护权益、依法经营的意识。加大对企业家的法治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企业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依法打击破坏市场秩序、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积极引导企业家在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恪尽责任,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

另一方面,努力实现企业家的胜诉权益。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加快企业债权实现。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推动完善让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同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对已经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或者申请人滥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要及时恢复企业家信用对经营失败无偿债能力但无故意规避执行情形的企业家,要及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增强企业家人身及财产财富安全感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深刻认识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重大意义,认识到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并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增强企业家人身及财产财富安全感,充分发挥企业家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中的作用。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应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通知》强调进一步加大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依法及时再审,尽快纠正。准确适用国家赔偿法,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公正高效审理涉及企业家的国家赔偿案件,加大赔偿决定执行力度,依法保障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此外,依法保护企业家的知识产权,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着力破解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问题;依法保护诚实守信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妥善认定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对有关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

《通知》还要求进一步加快“智慧法院”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深入调研涉企业家案件的审判执行疑难问题,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健全裁判规则,并在制定有关司法政策、司法解释过程中要充分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责编:覃博雅、董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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