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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该赋予人工智能什么地位? 实现与人的智能叠拼

2018年01月23日08:54 |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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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与司法体制改革深度融合

法律该赋予人工智能怎样的地位?

“人工智能法律地位问题的提出,主要是为了解决人工智能创造物的归属以及人工智能所引起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赋予人工智能主体资格既没有实益,也没有法哲学上的根据,人工智能立法应当以安全为基本原则。”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副教授刘洪华说。

2015年4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由西湖、滨江、余杭3家基层法院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电子商务网上法庭试点法院。同年8月,浙江法院电子商务网上法庭正式上线,专门审理涉网纠纷案件。

2016年12月,名为“睿法官”的北京法院智能研判系统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线,为法官提供办案规范和量刑分析等精准信息,以大数据推进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统一。

2017年5月,全国首个“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在上海诞生,这个系统以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为技术内核,在对上海几万份刑事案件的卷宗、文书数据进行学习后,已具备初步的证据信息抓取、校验和逻辑分析能力。

……

近些年,人工智能在司法中的应用正在逐渐深入。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应鼓励人的智能与人工智能叠拼,让人工智能在减轻法官工作负累等方面发挥巨大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必须注意到,人工智能是法官裁判的辅助而不是依赖,法官的敬业与职业伦理,更应该在人工智能的发展中得到强化。

一些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随着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法律应未雨绸缪,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网络隐私等方面的立法。

人工智能技术助力司法活动

一起故意伤害罪上诉案件,因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从上诉提交的那一刻开始,“睿法官”就开始在后台工作,它会提取一审案件信息和上诉状案件自动立案,立案法官只需要进行确认操作,二审案件就立案成功。在北京,智能研判系统会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通过智能机器学习、多维度数据支持、全流程数据服务,实现为案情“画像”,为法官判案提供统一、全面的审理支持。

如果一份证据证明被害人是被刀捅死的,而尸检报告说是钝器致死,此时,引入了人工智能技术的“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就会发现这里有矛盾,提醒办案者注意。“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不仅能发觉单一证据的瑕疵,还能发现证据之间的逻辑冲突之处。

当事人如果遇到了网购纠纷,可以打开专门的网页或APP,在网上完成起诉、立案、举证、开庭、送达、判决、执行的全部诉讼流程。2015年,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所辖3家基层法院开始了电子商务“网上法庭”试点,使当事人足不出户就能在网上参与诉讼,解决纠纷。

贵州、上海创造性地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分析证据,明确不同诉讼阶段的基本证据标准指引,研发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构建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探索了一条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融合的新路子。

近年来,司法机关把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司法体制改革结合起来,改变了传统的思想观念和工作方式,给司法工作注入了前所未有的创造力。

“人工智能在司法中的运用,不仅体现在立案大厅里穿梭引导的机器人上,还可能会逐步体现在法官的判决书中。实际上,十几年前,就曾出现过‘电脑量刑’的实践与讨论。近两年,让人工智能辅助法官判案甚至生成判决书,也日益有成为现实的可能。”支振锋说。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主任胡仕浩认为,司法改革和信息化是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以人工智能与司法改革深度融合促进“未来法治”,需要科技与法治结合、理论与实践结合、传统与现代结合,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治理。

相关的政策文件,也指出了人工智能对于司法活动的重要性。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确定了顶层设计、系统建设、保障体系、应用成效等4个方面55项重点建设任务,提出要在2017年底总体建成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2020年底实现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在全国的深化完善。

国务院2017年7月8日印发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提到,建设集审判、人员、数据应用、司法公开和动态监控于一体的智慧法庭数据平台,促进人工智能在证据收集、案例分析、法律文件阅读与分析中的应用,实现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智能化。

实现人工智能与人的智能叠拼

值得注意的是,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不是要取代线下的刑事诉讼活动,也不是要替代司法人员独立判断,而是发挥人工智能在数据采集、整理、分析、综合方面的优势,帮助司法人员依法、全面、规范收集和审查证据,统一司法尺度,保障司法公正。

支振锋认为,从当前的现实来看,人工智能还没有取代法官的可能,作为涉及到人生与人心、情感与理性的法律诉讼,能否完全交给人工智能,依然存疑。

“因此,最可能的方式是,人工智能与人的智能叠拼,前者辅助后者。而大数据为这种可能提供了极大支持。在当前大数据时代,由于信息的不完备,‘电脑量刑’当然会引发疑虑。但大数据的存在,使得全样本、全信息与全信息要素都成为可能,这就使得人工智能在‘知识’的丰富性与整全性上,大大超过人类。”支振锋说。

支振锋认为,利用人工智能与大数据,可以使法官得到类似案件的全部先例以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裁判规则,从而在减轻法官工作负累、促进法官准确适用法律以及保证类似案例类似判决等方面,发挥巨大作用。

专家认为,尽管司法活动越来越离不开人工智能,但人工智能并不可能取代法官,人工智能只是一种辅助法官办案的工具。

上海高院刑一庭副庭长徐世亮是“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研发期间的业务组负责人之一,在对该系统的智能表示认可的同时,徐世亮直言,审判是一门艺术,有些事情机器干不了。

“同样是盗窃3000元钱,一种是为生活所迫,另一种是游手好闲,主观恶性能一样吗?判决结果也会不一样。”徐世亮举例说。

支振锋强调,人工智能是法官裁判的辅助,而在可见的将来,甚至永远都不可能成为法官裁判的依赖。

“在大数据时代,法官固然可以通过人工智能获得全样本、全信息的裁判数据,但现有的算法能否保证人工智能能够充分利用这些全样本、全信息的数据以及能否对它们作出最恰当的分析,仍然是可疑的;另一方面,将充满丰富的人的经历、感情的诉讼,交给人工智能,在法律上和伦理上,也很难得到支持。特别是,越是有可资利用的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法官的敬业与职业伦理也更应该得到强化。”支振锋说。

法律需要未雨绸缪

尽管人工智能对法律的变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这种已经开启的变革,得到了学界和业界的重视。

1月6日,全国首届“人工智慧与未来法治”学术研讨会在西北政法大学举行。与会专家认为,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人工智能还不能够做到抛开人类来提供法律服务,更多的是会协助人们完成一部分辅助工作。

一方面,要提升法学研究的水平,来有效应对人工智能带来的诸多问题。

“近年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5G、芯片等科技,已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兴驱动力量,人工智能等科技的发展,也已经对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以及立法、执法、司法实践和社会治理带来机遇并提出了挑战,持续研究和有效回应这些问题,是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时代使命。”西北政法大学校长杨宗科指出。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郑戈认为,学者们要注意信息科学给法律实践和法学教育带来的新课题,算法数据的选取要考虑本国法律制度、尊重国情,人工智能或许会取代一些重复性的工作,但同时也会增加一些“科技+法律”的新职业,为适应AI时代的到来,法学教育需要作出改革,关注人工智能与法律未来、人工智能与法律推理、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保护、机器人自动驾驶及法律责任、大数据人工智能与行政法的规制、人工智能与司法的统一等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雷磊认为,人工智能只是辅助性司法活动的实践工具,未来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中的具体影响方式和范围,一定程度上依赖于法学研究的水平。

“大量的案例揭示了算法存在的弊端,人工智能有可能成为具有杀伤性的技术,面对人工智能,司法个案正义应优于司法效率,法学教育应培育司法怀疑精神,避免技术盲信。”腾讯研究院研究员曹建峰说。

另一方面,在相关立法活动中,应当考虑到人工智能所带来的影响。

“人工智能法律地位问题的提出,主要是为了解决人工智能创造物的归属以及人工智能所引起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赋予人工智能主体资格既没有实益,也没有法哲学上的根据,人工智能立法应当以安全为基本原则。”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副教授刘洪华说。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高秦伟提出,随着科技的发展与信息种类的多样化,合理协调法律的确定性与科技发展带来的不确定性、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信息之间的流动,应成为个人信息立法与实践的理论起点。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教授张保红提出,个人信息包含隐私信息和非隐私信息,隐私信息为人格元素,不能成为个人或信息控制者的处理对象,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立法应当遵循国际潮流,应以规制为内核的义务规范为主,而非以自由为内核的权利规范为主,最终实现个人保护与信息流通的平衡。

“社交网络的主要目的是建立和扩展人际关系,现代计算机加密技术的高度复杂性,使得一般的用户根本无法通过加密对其隐私进行自我保护,隐私信息的商品化,更加刺激了这些信息的传播,应完善网络隐私方面的立法、加强网络伦理,引导社交网络的良性健康发展。”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董青梅说。

西北政法大学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研究员韩伟指出,人工智能的背后仍然是资本的逻辑或力量,未来劳动法的设计也必须考虑对资本及其造成的不平等的规则。(本报记者 蒲晓磊)

(责编:覃博雅、董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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