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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直播卖吃的,你真的放心吃吗?

2018年02月11日08:37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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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直播+销售”俨然成为一种新型商品销售模式,商家可以利用直播宣传自己的商品,让人们在观看直播同时了解商品,以期更好销售;受众则可以根据自己需要选择更适合自己的商品。低成本、高转化率让越来越多的商家加入直播行列。然而,在直播售卖的商品中,食品、药品等占据着很大的比重,这些商品是否来源正规、符合相关标准?

春节将至,在北京上学的程晓已经收拾好行囊,只等回家的列车发车那天到来。在她的行李中,有带给弟弟妹妹的礼物——糖果。

这几盒糖果是程晓从直播平台上购买的。经常观看网络直播的程晓无意间发现,有网络主播在直播时出售纯手工制作的牛轧糖和辣椒酱。她看牛轧糖的包装纸可爱,主播的言语很真诚,就买了3斤牛轧糖。不过,程晓也有些纠结,“有点担心,怕弟弟妹妹吃坏肚子”。

主播无证出售食品

按照程晓的介绍,记者在某视频平台上输入“食品”两字,搜索出众多用户。这些用户所售食品种类繁多,有经营地方特产的,如内蒙古的奶片、山东的海鲜、港式小吃等;也有专门制作纯手工食品的,如面包、蛋糕、甜点等。

记者翻看相关用户发布的视频时,找到了向程晓出售糖果的主播,她目前拥有309个粉丝,发布了68则视频。

一则视频显示,这位主播正在上下左右翻转着一包牛轧糖。这包牛轧糖大约由20几颗小糖果组成,每颗糖果都由不同花纹和颜色的纸包装。牛轧糖的外包装上写着“给最爱的人”“匠心巨作,浅尝厚爱”等字样,封口处贴的标签上写着“用料成分”和“百分百无添加”。包装的底端还附加了微信二维码。不过,经过反复观察,记者并没有在包装上找到生产日期或者产品许可证等信息。

记者也查看了程晓收到的糖果,包装上也只是简易标签和说明,没有产品生产许可证等信息。

随后,记者翻看这名主播发布的另一则介绍辣椒酱的视频,发现辣椒酱也有类似问题。除了在瓶身标注“450克”和“餐餐伴侣,辣度适中”等字样,辣椒酱瓶身左侧标明了生产日期和二维码,但没有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商品识别信息。

据观察,这名主播通过发布视频的方式强调自己非常注意食品安全和卫生。在一则展示牛轧糖包装糖纸的视频中,这名主播称自己是一名护士,有洁癖,使用的糖纸都会用微波消毒,非常卫生。此外,每一张糖纸都有生产许可证。随后,这名主播特意给糖纸的生产许可标志一个特写镜头,并且附上文字“食品卫生,不容忽视”。

记者添加了这名主播发布在主页上的微信,与主播取得了联系。当问起是否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时,这名主播表示自己没有,但是正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春节将至,这名主播还提醒顾客要提前预定,以避免快递无法发货,并特意推出了促销活动:折扣或送价值48元的运动背包二选一。据其所晒交易图,购买者众多。

减肥药无生产信息

在直播平台上,除了牛轧糖、小吃甜点等食品外,还有不少网络主播出售减肥药。一些排名靠前的网络主播,均在名字或者简介处标注有“减肥”字样。

在视频平台上,一名网络主播坐拥7393个粉丝,目前已发布了210则视频。这名主播发布的视频多是记录减肥的过程、展示减肥成果或是在镜头前吃蔬菜水果等。

一则视频显示,主播正站在镜子前拍摄,只见她左手举着手机,右手时而放在腰部,时而垂下来,偶尔转动腰部和腿部,以尽可能在短短十几秒的时间里展示自己的瘦身效果。据这名主播介绍,她吃减肥药已经瘦了10斤,想减肥的网友可以关注她。

记者根据网络主播留下的联系方式,加上了主播的微信。据主播介绍,她服用并出售的减肥药,一盒卖360元不包邮。这名主播目前是这种减肥药的代理,她还发展了其他代理。“这个减肥药的效果不错,吃一盒可以瘦10斤到25斤,不会反弹。我吃了不到20天就瘦了10斤。目前手里就有货,如果需要的话可以现货直发”。

此外,这名主播还特意发来一张展示药瓶和胶囊的图片,并且叮嘱记者,“吃减肥药之前要仔细看看禁忌人群和忌口内容,不要乱吃。这一盒可以吃30天,月经期间是不能吃的”。

当记者问“能否仔细看一下外包装”时,这名主播很快发来包装的正反两面图片。记者观察发现,外包装上缺少厂家和经营许可证信息。记者询问,“咱家是否有质检报告,生产企业是否能在食药监查到”?这名主播回复称,“不清楚,在代理之前有问过上边的代理,说是有具体公司的。稍等一下,可以帮忙问一下”。

等了几个小时,记者没有收到回复。当记者再次询问是否问清楚生产公司时,主播没有直接回答,而是回复称,“我是两个室友吃过没事之后才吃的,然后我姐我阿姨都吃。减肥药卖到现在从没出过问题。每一份减肥药卖出去都是有售后的,不会不管的。我也怕卖出问题,多少钱都不够赔偿的,尽管放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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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责编:覃博雅、董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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