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记者 万鹏
2018年03月13日14:21 来源:人民网-中国政协新闻网 手机看新闻
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中央副主席、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院长周汉民
在大数据时代,数据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给我们的工作、生活增添了许多便利,但其宛如一柄“双刃剑”,如若使用不当,则会伤人损己,乃至危及国家安全。就此,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中央副主席、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院长周汉民向记者表示,如何在保护消费者隐私的前提下实现数据产业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立法者亟需解决的问题。
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亟需对个人信息隐身份制度进行规范
“我国缺乏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法律规定零散,位阶低,大量规定分散在部门及地方各种规范性文件中,且特别规制多,普遍规则少。”周汉民委员指出,我国现有法规明确规定个人信息不得交易,数据产业在其发展中存在着诸多不确定因素和法律风险。尤其是在个人信息交易过程中可能涉及的隐私风险,就如同悬在大数据从业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成为从业者最为担忧的风险之一。
周汉民委员告诉记者,当前,数据产业及其从业者(包括数据交易平台)已经试图通过个人信息隐身份的方式,实现隐私保护与数据利用之平衡。然而,何谓个人信息隐身份,个人信息隐身份的法理基础何在,个人信息隐身份后能否流通和再利用,法律应当对此如何定性与评价,在将来立法中是否应对此进行明确等一系列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发展大数据产业最为迫切需要解决的理论问题。“但目前为止,国内对个人信息隐身份的论述一般只集中在计算机领域,鲜有组织、个人对此问题从法律层面进行论证。” 周汉民委员说。
周汉民委员认为,可以将个人信息隐身份定义为,数据控制者将数据集中可识别个人身份的数据进行删除或者改变的过程。简单而言,即为去除数据集中个人可识别信息的过程。“在将来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专门立法中,亟需对个人信息隐身份制度进行规范。” 周汉民委员指出,合理恰当地运用隐身份技术可以较好地实现个人隐私保护与信息利用之间的平衡,而一旦隐身份技术被滥用,或者隐身份的行业标准难以一致,隐身份就难以实现本应具有的法律效果,甚至可能导致新的隐私风险,及至影响大数据产业的发展。
完善个人信息分类,重点规制、管控个人身份再识别行为
为此,周汉民委员提出如下几点建议:完善个人信息分类,将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限定为个人身份信息。他谈到,为了充分发挥隐身份技术在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中的作用,在将来立法中,首先应当完善个人信息分类,明确法律要保护的是“个人身份信息”而非广义上的“个人信息”。“只有从概念上厘清二者之间的关系,才能兼顾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利用。” 周汉民委员说。
“确立数据流通的隐身份原则,明确承认隐身份后的个人信息的可交易性。” 周汉民委员谈到,法律所要禁止的是针对身份信息的交易。从外国立法来看,已经有部分国家承认了个人信息隐身份是个人信息利用之前提。在将来立法中应当确立隐身份原则,明确隐身份是信息再利用和流通之前提,数据提用人和数据使用人的在数据脱离可识别身份标识的情境下完成流通,禁止未经隐身份的个人信息进入流通。
“如何合理控制具备再识别能力或动机的数据使用人从事再识别行为,将成为将来数据利用与流通中的重要议题,这就需要对再识别行为进行规范。” 周汉民委员建议,在将来的个人信息专门立法中,应当以兼顾保护个人隐私和促进数据流通为目的,重点规制个人身份的再识别行为,禁止数据接收人、使用人以任何目的从事个人身份再识别。
周汉民委员认为,行业自律是以技术中立作为保护投资和竞争的优先框架,同时也能保护消费者的隐私。他建议,在出台专门立法之前,政府应当引导行业优先制定个人信息隐身份的行业标准,作为规范数据交易市场的重要准则。应当鼓励不同行业,根据各自行业的特点,明确不同类型个人信息隐身份的水平,对数据流通的隐私风险进行评估,确保数据流通涉及的个人信息处理和服务符合数据和隐私保护的要求,同时管控相关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