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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资管遭严整 网贷备案又多一道坎

2018年04月08日08:58 | 来源: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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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互联网资管遭严整 网贷备案又多一道坎

  4月3日,有消息称,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下发《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对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进行整治和验收。这意味着,未经授权许可,没有代销资质的互联网平台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将被严查。

  近来,多家网贷平台为迎接整改验收而动作频频——“调整定期产品”、“处置大额标的”、“下架集合标”,各项业务在没有增量的情况下,存量业务规模也是急剧收缩。如今,再加上一项“清零资管业务”,众多网贷平台的备案难度将进一步加大。

  互联网资管整顿加码

  记者梳理发现,《通知》主要明确了五大点:

  其一,明确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是资产管理业务,须纳入金融监管。

  其二,明确未取得金融牌照不得从事互联网资管业务。

  其三,明确未经许可的“定向委托投资”、“收益权转让”等常见业务模式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具体可能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等。

  其四,明确互联网资管业务存量的去化期限,未按期去化的纳入取缔类处置。其中,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的行为,须立即停止,存量业务应当最迟于2018年6月底前压缩至零。

  其五,明确互联网平台不得为各类交易场所代销资产管理产品。互联网平台不得为各类交易场所代销(包括“引流”等方式变相提供代销服务)涉嫌突破国发[2011]38号文、国办发[2012]37号文以及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政策要求的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监管研究院院长孙海波认为,这是中央工作会议刚刚通过的资管新规一个辅助文件,也是互金整治办一直以来坚持的原则。即任何资产管理业务都需要持牌,非持牌的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而这个也与之前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中的表述完全一致。

  事实上,早在2016年10月,人民银行等17个部委联合印发了《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来清理整顿互联网资管业务,并确定三项整治重点:一是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但开展业务不规范的各类互联网企业;二是未取得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资质,跨界开展金融活动的互联网企业;三是具有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综合经营特征明显的互联网企业。

  “这次受影响最大的可能还不是互金,因为互金还只是零售口,影响最大的是整个金融行业的非标类资产业务。新规体现的是‘去通道’的监管思路,新规的主旨是,非标类资产杜绝大拆小,不可公开募集,公开募集非标就是非法集资。”麻袋理财研究院研究总监路南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指出。

  网贷平台备案难度加大

  尽管此次《通知》并非专门针对网贷平台而来,但涉及到的部分已令不少网贷平台如坐针毡。

  《通知》对网贷机构的资管业务进行了特别规定。对于网贷机构将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剥离、分开立为不同实体的,应当将分立后的实体视为原网贷机构的组成部分,一并进行验收,承接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的实体未将存量业务压缩至零前,不得对相关网贷机构予以备案登记。

  该《通知》还要求,各地应加强拟备案网贷机构的股东资质审核,对于存量违法违规业务未化解完成的互联网资产管理机构,不得对其实际控制人或股东投资设立的网贷机构予以备案登记。

  具体的验收工作方面,各省整治办应成立由省金融办(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及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公安、通信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的验收专班,制定验收方案并展开验收。验收阶段工作从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底。

  《通知》同时指出,验收将分类处置。对于已补齐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牌照的机构,由各省整治办出具合格意见并移交相关牌照发放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对于未补齐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牌照、但存量已降为零且并未新增业务的机构,各省整治办要求机构及其控制人出具不再从事相关业务承诺书,并限期办理工商及ICP备案变更等;对于存量未清零的机构,定性其为非法从事金融活动,纳入取缔类进行处置。

  “此前为寻求合规,不少转型综合性互联网金融机构的P2P平台已经完成P2P网贷业务与包括资管业务在内的其他业务的拆分。互金整治办关于拆分后的实体应当视为原网贷机构组成部分的规定,使得平台的拆分努力付诸东水。”紫马财行CEO唐学庆对《国际金融报》记者指出,“由于发生在网贷合规验收和备案登记的前夕,网贷整治办指导网贷整改验收的‘57号文’也未提及此事,所以互金整治办抛出这一新策显得非常突然。鉴于实行综合经营的平台大多是行业头部机构,新策影响最大的也会是他们。新策或直接加大这些平台在通过合规整改验收上的难度。”

  路南也指出,在网贷平台备案冲刺阶段,该通知对相关平台(平台本身具有上述业务,或者将上述业务剥离、分立为不同实体的平台)的备案将产生较大影响。

(责编:朱传戈、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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