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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穿透式持续式承诺式披露 引导上市公司收购行为回归理性

姜楠
2018年04月14日18:25 |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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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深交所日前起草《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指引》明确了提示性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等的具体披露情形、时点、内容等。

穿透式披露,解构杠杆水平。《指引》规定,针对需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股东,要求进行两方面的穿透披露,一是资金来源穿透披露,要求直至披露到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或者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所募集的资金;二是产权结构全面展开披露,要求直至披露到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之间达成的某种协议或者安排。此外,《指引》对不适用继续穿透的具有公募性质的资金进行定义。

持续式披露,传递动态信息。《指引》多方位多角度加强了持续披露的要求,一是针对虽未触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报告和公告义务,但涉及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重要身份、重要节点、重要变化,规范了10类需披露提示性公告的情形;二是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中的第一大股东拥有的权益比例按合并计算后披露,即市场了解第一大股东真实持股情况的频度将增加;三是针对通过金融产品、合伙企业等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考虑到杠杆性、期限性等特征,要求影响持股稳定性事项的后续披露。

承诺式披露,督促归位尽责。为明确市场预期,《指引》强化承诺监管,要求投资者应当以承诺方式披露前述计划的具体内容,如披露称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无调整计划的,则应当承诺未来具体期限内不对上市公司资产或者业务进行调整,且不得使用“暂无”、“不排除”等模糊用语。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深交所将继续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不断提高收购及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维护市场秩序,提高资本市场透明度。 

(责编:覃博雅、董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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