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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证明“法人代表不是我”应有相应解决办法

舒年
2019年01月20日17:22 |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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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月是《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施行的第一个月份,不过一些通过个税APP申报扣缴者,却发现自己“被法人”了,自己已经被莫名其妙地注册为公司的法人代表。并且,这些不属于自己的公司,有的属于经营异常的状态,受害者担心会因为这些公司登记信息而在税收、征信、贷款方面受到不良影响,甚至需要为公司的不良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当受害者向有关部门举报时,往往遇到的是软钉子或踢皮球,甚至需要自己举证“法人代表不是我”。

  面对这样的举报,相关监督部门其实也有难言苦衷,因为一旦登记在册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撤销登记,就意味着这期间公司的商事行为都不再受到法律保护,在不能有效证明确属“被法人代表”的情况下,撤销登记也会带来一系列难以预知的影响。

  但是,对于个人来说,自证“法人代表不是我”举证并不容易,许多受害者“被法人代表”的公司与自己相隔千里,受害人的报案地与企业的注册地也分属不同省份,加之身份证明、税务证明和工商登记又分属不同部门管理,个人与部门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更增加了举证难度。而如果采用诉讼解决,不仅耗时费力,还可能会陷入“自己告自己”的尴尬境地。

  更何况,个人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相关登记部门本身在审核环节就存在审核不严的问题,很多地方企业登记并不需要法人亲自前来,在身份证明之外只需要提交申请书、委托书即可,而后两者很容易作假。这样的登记流程是否存在漏洞的确值得商榷,如果将举证责任完全推给身份信息被冒用的个人,显然不妥。

  事实上,冒用他人名义登记公司本就涉嫌违法,这样的行为并不会毫无蛛丝马迹。在企业登记过程中,申请人需要亲笔签署登记申请书,在不能本人亲自前来的情况下还要出具委托书,通过鉴定申请书和委托书上的笔迹可以查证是否为本人申请。

  不过,在现实中,笔迹鉴定费用不菲,鉴定结果能否起到作用也是个未知数。一些地方的市场监管部门并不配合取证,因为一旦证明登记有误,就可能涉及到追责问题,更为关键的是,目前全国并无统一的因被冒用身份而申请撤销登记的办事流程,这使得办事的裁量权又归属冒用信息的登记单位。

  其实,在个人税务信息未曾联网之前,“被法人代表”的行为就已经存在了,只是随着联网而被当事人发现,而随着政务信息化、网络化的推进,类似冒用身份信息的情况会被继续发现,这次是企业登记,下一次可能又会是别的信息。有关方面应当具体出台个人身份信息被冒用后的相关更正办事渠道,不能让受害群众面临求助无门的境地,比如可以通过信息联网,对于身份证挂失期间出现的企业登记行为,在向当事人核实之后予以撤销,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登记时使用的身份证明已经属于无效证明,登记行为的办事依据不复存在。

  另外,这次的“被法人代表”事件,也暴露出一个存在多年的老问题,即身份证丢失后即便及时注销,身份信息还是有可能被不法分子所用,部门之间存在的信息壁垒,也让不法分子有空隙可钻。在此之前,因为身份证丢失,“被追逃”“被负债”“被办卡”者不时见诸媒体,在大数据时代,对于这个老问题,也该有新的解决办法了。

(责编:勾雅文、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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