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系投资者 携手共行动
自去年“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设立后,每年“5月15日”对于证券公司甚至整个金融行业来说,成了一个特殊的日子。中国证监会设立这一特殊的日子,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投资者保护宣传活动,让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投资者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也让我们更加明晰自身在投资者保护方面所肩负的职责使命。
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犹如鱼与水的关系,没有广大投资者的倾力支持,证券公司发展将如缘木求鱼,只有保护好广大投资者才能促进资本市场、证券行业和证券公司自身繁荣稳定发展。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逐渐成熟,投资者教育与保护工作已经被提升到一个全新的高度。4月15日召开的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专题研究了加强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问题。会议指出,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投资者保护,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对造假、欺诈等行为从重处理,坚决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和投资者的功能。同时,新修订的《证券法》已于今年3月1日施行,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法治化、市场化进入新阶段。值得注意的是,新《证券法》设立了专章强调投资者保护,进一步凸显了投资者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也为我们开展投资者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指引。
在第二个“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来临之际,证券公司投教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无疑是深入学习贯彻新《证券法》,通过学习贯彻和宣传普及来做好投资者保护工作。
一、新《证券法》设立专章强调投资者保护
此次新《证券法》修订亮点颇多。对于广大投资者来说,最关注的无疑是新法为投资者保护设立了专门的章节,优化了投资者救济渠道,为投资者提供了完善的司法保护。具体包括:一是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地做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二是建立征集股东权利制度,允许特定主体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三是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四是建立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五是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
同时,新《证券法》还探索建立了符合中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证券民事诉讼往往涉及的投资者人数众多,但以往由于单个投资者起诉成本高,导致投资者起诉意愿不强,因此投资者权益往往得不到很好的保护。此次新《证券法》修订规定了公告登记、代表人诉讼等方式,大大提高了司法效率,加强了投资者保护力度。
二、积极宣传普及新《证券法》,让投资者学法、懂法、守法、用法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投资者对“投资者保护”专章内容非常重视,也颇为关注。为帮助更多投资者更好了解和理解新《证券法》,南京证券将新《证券法》的宣传教育活动纳入年度投资者教育工作重点任务,第一时间安排专人对宣传工作进行全面部署、组织协调、督导落实。自2月底开始,制作了包括海报、宣传折页、PPT、视频、动画片、长图文等不同形式的原创投教作品,在官网、微信公众号、投教基地等开辟专栏定期更新发布,旨在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生动形象的案例,进一步扩大宣传覆盖面,帮助投资者了解资本市场变革,做到学法、懂法、守法、用法。
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对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工作带来一定影响。我们积极应对、另辟蹊径,公司100余家分支机构转变传统投教方式,如火如荼地开展了线上直播课堂,向投资者进行新《证券法》、特别是“投资者保护”专章内容的宣传教育。这一投教形式受到了投资者的广泛好评。
公司还在“3·15”及“5·15”期间,积极组织投资者参加上交所举办的新《证券法》知识竞赛。赛前,通过大力宣传普及新《证券法》知识、推广交易所及公司制作相关学习资料,为竞赛活动做好热身。活动期间,公司引导投资者通过网络平台参加知识竞赛活动,以寓教于乐的方式提升投资者对新《证券法》的认知,广大投资者踊跃参与,形成了良好反响。
三、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提出更高要求
证券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一,压实中介机构市场“看门人”的法律责任。新《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允许他人以其名义直接参与证券集中交易;明确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未履行职责时,对受损害的投资者应承担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提高证券服务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违法处罚幅度,由原来最高可处以业务收入五倍的罚款,提高到十倍,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等。
可以看出,新《证券法》要求证券公司具备更专业、更高效的服务能力。我们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在投资银行战略和风险控制方面采取相应措施,以满足新《证券法》的要求,压实自身中介责任。
第二,强化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要求。新《证券法》进一步加强了投资者在财富管理方面的适当性管理,并加强了事前保护。例如,要求证券公司向投资者出售证券和提供服务时,应充分考虑投资者的基本信息、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信息,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方面,南京证券一直高度重视,并坚决落实监管部门有关规定。2016年底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后,公司专门制定了《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并已于2017年7月正式实施。制度内容包含了在持续和全面了解投资者基础上,综合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属性,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根据金融产品或服务特点和性质,对金融产品或服务进行风险评估,确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标准;建立投资者与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匹配机制,实现以适当的方式和程序,向投资者开设适当的业务资格、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充分履行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和过程留痕义务,持续进行后续管理;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以及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此次新《证券法》再次重申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公司也将对照要求、加强落实,不折不扣做好投资者的事前保护等适当性管理工作。
四、投资者教育与保护,我们一直在路上
作为一家全国综合性券商,一直以来,南京证券都把投资者教育与保护工作作为公司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公司坚持“以价值投资为主线培育成熟理性投资者”和“将风险教育贯穿各项业务”两大原则,通过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投教工作,正确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证券市场投资,把投教工作落到实处。
(一)健全组织体系和制度规定,层层保障投教工作
在组织体系方面,公司成立了两级投资者教育组织体系,对投资者教育工作实行集中管理、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总部层面,营销管理中心、合规管理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各自负责投教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业务指导等;营业部层面,成立了以营业部负责人为组长,投资顾问、客服人员、客户经理等业务骨干共同组成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小组,保障投资者教育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在制度规定方面,根据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交易所等颁布的相关规定及管理办法,公司制定并下发了《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管理办法》、《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多个制度,从制度层面保障了投资者教育与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与日常业务相结合,将投资者教育融入客户服务各个环节
公司的投资者教育与保护工作有机融入到客户开户、交易以及后续服务等日常业务的各个环节,通过开户环节的风险教育、开户后的回访、交易系统设置风险提示、定期的风险案例宣讲、设立统一客服热线接受咨询与处理投诉等方式,切实有效做好投资者教育与保护工作。
(三)严格遵循监管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多场专项宣传教育活动
公司认真贯彻监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分支机构结合自身实际,创新活动形式,注重活动效果,每年开展多场专项宣传教育活动。2020年以来,已经组织开展了春节期间防范非法集资、新三板改革、新《证券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创业板改革、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等多场专项活动。此次5.15期间,公司在江苏证监局和江苏证券业协会的领导下,与辖区各证券公司联合开展了线上联展活动,通过平台直播、投教作品联展等方式,创新投教工作方法。
(四)积极响应号召,开展投资者教育进百校活动
公司积极响应证监会与教育部《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知识普及教育的合作备忘录》有关工作部署,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投资者教育进百校”的活动倡议,与多家高校签订合作备忘录,并充分发挥投资者教育基地及分支机构力量,近年来开展了上百场进高校宣讲活动,向大学生普及证券期货知识、宣传防范校园贷等,强化了大学生的风险意识、倡导其理性投资。
公司2019年投教工作受到了有关部门的认可,获上交所评“年度投资者教育与保护主题活动最佳组织奖”、江苏证券业协会评“2019年投保短视频大赛二等奖”“2019年科创板知识竞赛活动组织奖”,和投保基金评“2019年度全国证券市场调查突出贡献奖”等。
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南京证券将努力做到“四个敬畏”,坚持审慎勤勉尽职,继续发挥好资本市场中介机构的作用,一如既往把投教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地深入开展下去,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为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投教工作任重而道远,投教工作我们一直在路上!
(作者为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相关新闻
- 评论
-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