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新《证券法》 切实加强投资者保护
2020年是资本市场的法治建设年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推进年,中国证券市场历经30年的高速发展,成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简称新《证券法》)落地、普及,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已然呈现在我们面前。作为证券领域的基本法,新证券法是维护资本市场平稳运行的基本法则,也是约束各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规范,特别是在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做出的系统性完善,将对我国资本市场平稳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一、深刻把握新证券法对投资者保护的重要性
投资者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护关乎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资本市场的稳定和繁荣。一直以来,中国证监会、协会坚持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作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有关政府部门、上市公司、发行人、中介机构、新闻媒体等单位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推动下,投资者保护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随着市场体量不断增大,金融创新和产品服务日趋复杂,市场参与者守法意识强弱不均,加之法律法规、制度安排未能及时跟进,投资者知情权被侵害、分红权被剥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时有发生,尤其对于中小投资者,因资金、信息、知识结构等处于相对劣势,抵抗资本市场风险能力较弱,受到的冲击更为强烈。
新《证券法》一经推出,立即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新《证券法》按照顶层制度设计要求,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基础制度,为证券市场全面深化改革落实落地,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权益等,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新形势下,学习贯彻落实新《证券法》既是各资本市场参与主体的必修课程,更是满足监管要求、抓住市场机遇的当务之急。
二、新《证券法》开启投资者权益保护新征程
新修订的证券法是在系统总结我国证券市场改革发展、监管执法、风险防控的实践经验基础上,作出的重大修改和完善,从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角度来看,新《证券法》回应了市场长期以来的重要呼声和诉求,极大缓解了证券市场30年来积累的堵点、痛点,在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推行注册制、强化信息披露义务、提高违法违规成本等方面做了有益尝试,出现了一系列积极变化:
(一)全面推行注册制。新《证券法》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证券发行制度作出进一步完善。一是精简优化证券发行条件,将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二是调整证券发行程序,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强化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义务等。三是明确分步实施,考虑到注册制改革是一个渐进过程,新《证券法》授权国务院对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为有关板块和证券品种分步实施注册制留出了必要的法律空间。全面推行注册制对净化资本市场生态、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优化投资者保护制度。新《证券法》完善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提出了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初步确立了先行赔付、强制调解和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特别是规定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解决了中小投资者诉讼过程中维权难度较高、信息沟通不畅、起诉金额偏小、诉讼耗费精力多等难点。
(三)进一步细化信息披露要求。新《证券法》提出了信息披露需遵循的各项新要求,一是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完善信息披露内容,如明确上市公司收购人应当披露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二是强调信披的兜底标准,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三是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四是增加信息披露要求,除原有的真实、准确、完整外,还要求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确保信披内容“看得懂、用得上”。
(四)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新《证券法》明确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中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等,并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如对欺诈发行行为的罚额从原来最高可处募集资金5%的罚款,提高至募集资金的1倍;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60万元罚款,提高至1000万元;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虚假陈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规定最高可处以1000万元罚款等。
三、践行新《证券法》、保护投资者权益,我们在行动
作为资本市场的建设者、参与者,长江证券坚持把学习贯彻新《证券法》作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提升自身专业能力、规范公司治理体系的重要工作狠抓落实。自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新《证券法》后,公司便积极组织全员深入学习贯彻有关内容,引导投资者了解证券法知识,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扎实推进投资者教育工作。
投资者教育是投资者保护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做好投资者教育关键在于做好风险揭示、适当性管理、法律法规宣导等,提升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风险防范能力,核心在于服务投资者,陪伴投资者共同成长。长江证券坚持主动承担投资者教育的主体职责,采取一系列举措宣传普及新证券法知识。我们通过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发布专题文章,积极筹备“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宣导资本市场新政;组织员工通过视频直播、远程会议、社交媒体、答题竞赛等方式向投资者传递法规知识,帮助投资者增强风险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在中国证监会、协会的指导和帮助下,公司组建专班,改造升级投资者教育基地,丰富投教内容,积极开展“3·15理性投资 从我做起”“投资者教育进百校”等系列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获得了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肯定。
(二)积极履行资本市场“守门人”职责。
长江证券严格履行中介机构职责,持续夯实基本功,当好资本市场“守门人”。
1.增强员工执业能力。公司积极开展新《证券法》的全面解读,在要求全员深入学习研讨证券法的基础上,多次组织专题普法培训,帮助员工及时了解证券法的修订内容,通过全公司合规知识测试,以考促学、学以致用,帮助员工准确理解法律规定,强化全员知法守法意识。就新《证券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结合监管案例与风险事件,针对一线员工开展员工执业行为专题教育,要求员工知法、懂法、守法,增强执业能力。
2.强化制度建设。围绕新《证券法》的要求,公司全面梳理完善了内部合规风控制度,组织修订合规管理制度、全面风险管理制度、违规行为处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将新《证券法》有关内容以内部规章制度的形式沉淀固化。公司狠抓考核问责,对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等违规行为严肃追责、严惩不贷,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同时,在“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理念的引领下,公司将“忠诚”作为践行证券基金行业文化的主线贯穿于经营管理全过程,忠诚于法律法规、忠诚于岗位职责、忠诚于客户,引导员工自觉坚守合规底线、珍惜职业声誉、恪守职业道德。
3.严控项目质量。公司坚持忠实履职、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守门人”职责,多措并举保障进入资本市场的股权、债权项目安全、可靠:加强制度建设,制定具体质量控制标准并推动落实;切实发挥三道防线的作用,层层把关项目质量;加强事前事中质量检测,及时淘汰问题项目;强化项目上市后的持续督导,促进发行人质量的持续提高。公司内部严格落实问责机制,细化项目人员执业质量的评价和考核制度,以罚促改,真正在公司内部形成“项目质量就是生命线”的展业理念。
(三)自觉履行上市公司义务。
作为中介机构,我们忠实履职、归位尽责;作为上市公司,我们严于律己、自觉示范,公司通过完善的法人治理、高质高效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持续的现金分红回报等方面的工作,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是维护投资者知情权。公司切实维护投资者对重大事项的知情权,确保公司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持续满足“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要求,在不断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机制的同时,注重提升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二是强化股东参与权。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要求,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平台服务,方便股东参与公司决策和行使投票权。为鼓励中小股东积极参加股东大会,公司在审议涉及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采取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告,为中小股东依法行使表决权提供了保障。自上市以来,公司非常重视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股东互动易平台提问和电话咨询,积极参加湖北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与广大中小股东保持了良好畅通的互动交流渠道。
三是保障投资者收益权。公司不断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通过提升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努力为投资者创造更好的投资收益。自2007年上市以来,公司已连续12年实施现金分红,累计向股东发放现金股利80.30亿元(含税),占累计实现归母净利润的47.07%。
投资者保护工作永远在路上,公司将继续贯彻落实投资者保护工作的相关要求,多措并举营造全员学习新证券法的良好氛围,全力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助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作者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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