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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樂樂被“閨蜜”騙走788萬 專家:投資切忌輕信熟人

2017年09月22日10:17 | 來源:人民網-產經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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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9月22日電 (記者朱傳戈)近日,一條公告把一家新三板上市公司董事長鄭靖和湖南衛視主持人汪涵的妻子楊樂樂推到了公眾面前。兩年前,楊樂樂出資788萬購買貴之步原始股,但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楊樂樂閨蜜鄭靖卻始終沒有變更股權登記,致使楊樂樂至今沒有拿到股權。在這兩年期間,楊樂樂曾多次要求鄭靖退還該788萬元均被各種理由拒絕。

對此,法律界人士認為,如果行為人先產生了非法佔有目的之后方實施合同詐騙行為,或者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了非法佔有目的話,那就屬於詐騙行為。

9月19日,貴之步發布《湖南貴之步科教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被立案偵查的公告》稱,董事會於近日獲知,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總經理兼法定代表人鄭靖因涉嫌楊樂樂被合同詐騙案,現已被長沙市公安局開福區分局立案偵查。

另據媒體報道,由於債權人楊樂樂起訴,法院已經凍結鄭靖位於廣州市天河區的12套房產。

法律專家:非法佔有目的屬於詐騙行為

21日,記者採訪了互聯網金融法律專家肖女士。肖女士認為,從法律中來講,要構成合同詐騙罪最重要的一點就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它既可以存在於簽訂合同之時,也可以存在於合同履行過程中,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先產生了非法佔有目的之后方實施合同詐騙行為,或者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了非法佔有目的話,那就屬於詐騙行為。如果行為人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方產生非法佔有目的,而且並未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方法使對方免除其債務的,就屬於單純的逃債行為,不屬於刑法規制的范圍。

肖女士表示,從現有新聞報道來看,鄭某的行為為2015年與楊某簽訂《出資認購協議》約定楊出資788萬購買貴之步131.3333萬股股份,於收款后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並拒絕退款。僅從此來看,要將鄭某的行為評價為刑法224條的合同詐騙罪,還是存在著一定的困難。也就是說,如果鄭某行為經過司法機關認定,不屬於合同詐騙,甚至不屬於犯罪行為,得不到刑法的規制,那麼楊某可以依據我國合同法對其提起民事訴訟,以要求合同履行或者追回其已付款項、要求賠償等。

“我對某些公眾人物的遭遇表示遺憾,但明星也是普通人,與普通金融消費者一樣,建議更新金融和法律知識,了解理財產品和金融產品的邏輯和知識,以便更好地選擇適合自己投資的產品和領域。”

如何預防金融詐騙?專家:切忌腦子一熱,一擲千金

合同詐騙的表現有五種形式: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証明作擔保﹔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詐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以其他方法騙取當事人財物。

劉愷暉律師表示,在合同詐騙犯罪案件中,被害人實際上隻要稍加留心、略作調查就能避免被騙。首先要增強風險意識審查簽訂合同,增強防騙能力。應拋棄急功近利的思想,不能輕易與不了解的人訂立合同,要審查簽訂合同的主體是否合法,簽約人員是否合格。此外,應建立健全相關信息公開制度,提高有關行政管理信息的透明度,加強對合同的法律監督,推行合同的鑒証和公証制度,完善合同內容與合同效力。

劉愷暉建議,在與對方商談合作項目前,詳細了解對方的經營范圍。如果對方在合作項目中的行為,超出其工商登記核准的經營范圍,則對方的行為至少是違法的,應引起高度重視,必要時可向法律專業人士咨詢,切忌腦子一熱,一擲千金的行為。

還有專家表示,生活中像楊樂樂這樣的例子還有很多,比如親戚借了錢之后再無蹤影、信賴多年的理財經理騙取100萬后離職等。這些故事都告訴我們一個道理,熟人的錢最好騙,在金錢方面能相信的隻有自己。在理財方面,不管關系有多親近,你對其有多信賴,都要保持自己的判斷能力,切忌盲目相信他人。

 
(責編:朱傳戈、董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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