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安監局正式印發了《進一步加強安全評價與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監管工作的通知》,出台了安全評價和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黑名單”管理制度,從發布之日正式試行,進一步提升監管力度,規范從業行為。
“四個依據”支撐 完善“黑名單”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評價與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監管,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2號)《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2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監管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科技〔2016〕1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詳細制定了有關內容和細則,力求針對性和實效性,保証執行有力,目標精准,便於操作。
“三個定位”精准 “黑名單”意義重大
規范從業行為。機構“黑名單”管理制度旨在加強安全評價和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機構)的管理,建立誠信經營、公平競爭、優勝劣汰的技術服務體系,促進機構建立自我約束的管理機制,提高技術水平和服務質量。
強化監管水平。根據安全評價機構的不良行為記錄,將其列入“黑名單”,通過新聞媒體和省局網站向社會予以公布,並向有關部門通報、實施重點監督檢查。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構和在吉林省開展業務的外省機構。
執法依據公正。機構“黑名單”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監管、及時准確、懲戒違規(法)的原則,機構實行積分制管理,凡積滿9分以上的,列入機構“黑名單”。
“黑名單”被記分標准明確
3分記分標准:有評價和檢測檢驗報告不規范,存在嚴重裝訂錯誤,有過多錯別字,印刷質量有明顯缺陷的、未按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省安全監管局規定報送相關材料的(如統計報表、年度總結)、未按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要求進行報告信息網上公開的等情形之一的,一次記3分﹔
5分記分標准:有未依法與委托方簽訂技術服務合同的,未按要求進行影像資料收集與歸檔的,未按規定辦理資質証書變更手續的,泄露被服務對象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的,內部管理混亂、安全評價過程控制未有效實施的,引用法律法規和標准規范不准確等情形之一的,一次記5分﹔
10分記分標准:有轉讓、租借資質証書或者轉包項目的,工作人員不到現場開展活動的,安全評價報告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存在漏項缺項或評價報告存在重大疏漏、出具虛假報告或虛假証明的,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故意貶低詆毀其他安全評價機構、造成嚴重影響的,拒絕、阻礙安全監管部門依法監督檢查的,開展業務不按照要求進行告知的等情形之一的,一次記10分。(徐天啟 崔慶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