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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多萬買了輛二手“野馬” 開了半年檢測發現是輛事故車

2018年08月13日08:21 | 來源: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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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動機艙照片

  左側前縱梁及梁頭彎曲變形

  南京市民石先生今年初花了三十多萬在位於江寧的天誠舊機動車交易市場買了一輛二手福特野馬轎車。哪知道車子開了半年不到,總是有異響,也查不出原因。石先生想按照購車時的約定,把車折價賣回給商家,沒想到對方卻不肯收。其后,石先生通過專業的驗車公司對車輛進行司法鑒定,發現自己買的這輛二手車是一輛事故車。現在他認為商家是“欺詐”,起訴要求對方賠償三倍購車款。

  買車時發現問題,賣家說是“小碰擦”

  石先生告訴記者,今年1月底在位於江寧區東麒路附近的天誠舊機動車交易市場買車。在其中一家名叫“其利名車匯”的商家,看中一輛2017款藍色福特野馬轎車,具體型號是2.3T性能版。首先石先生覺得車形、顏色都喜歡﹔二是車輛較新,是2016年9月才出廠的﹔三是價格較便宜,按當時價格,新車落地價大約要四十多萬,而這輛二手車隻要30多萬。

  石先生說,買車時,銷售人員再三跟他說這輛車沒出過事故、無火燒、無泡水。不過在檢查車輛時,石先生的朋友發現這輛車的輪胎和車屁股附近的翼子板更換過。但銷售人員表示,這是“小碰擦”造成的,屬於正常的情況。並向石先生承諾,后期車輛如果有任何問題可隨時找他們,如果想換車了,他們還可以低於石先生購車時的價格,將車輛“回收”。

  石先生后來通過相關渠道查詢這輛車有沒有在南京發生過交通事故、有沒有維修記錄,結果都沒查詢到相關信息。於是今年2月8日,石先生付款提車。他向記者出示了購車發票,車價是37.2萬元。

  車輛出現不明原因異響 卻沒查出原因

  石先生說車子買回去后,他幾次在駕駛途中發現車輛左前方有異響。今年5月前后,他為此去過4S店和汽車修理廠,但都沒有查出原因。但當時他覺得車子除了異響,還沒有發現其他問題,也就暫時放下了。

  今年7月前后,石先生考慮到家裡有了孩子,這輛車乘坐空間較小就打算把車賣了換輛大點的車。他就聯系賣車給他的那個銷售人員顧經理,打算把車賣回給商家。第一次聯系對方倒也爽快,開了一個價格說,29萬可以“回收”。第二次聯系,對方又變卦了,說是27.5萬。石先生說,前兩次聯系,他人在外地,是通過微信聯系顧經理的。后來回到南京第三次聯系,哪知道對方卻不回消息、聯系不上了。

  鑒定是輛事故車 可為何查不到維修記錄?

  7月中旬,石先生自己聯系上一位買家。買家提出一個要求:讓石先生去南京一家專業的驗車機構驗車。其后,石先生通過南京維真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委托江西民心和成司法鑒定中心對這輛福特野馬車進行鑒定。7月23日,該機構出具了一份《司法鑒定意見書》。

  鑒定結果顯示:這輛車車身前后保險杠更換、防撞梁更換、后防撞梁損傷、左右葉子板更換並鈑金修復,機蓋鈑金、前擋玻璃碎裂更換。車輛大梁切割、燒焊、變形、褶皺、扭曲。車身前部大燈、霧燈、前防撞梁、水箱框架、水箱、冷凝器等設備全部更換並且拆卸過發動機變速箱。車內駕駛座與副駕駛座安全氣囊全部彈出並更換過。最終鑒定意見是:這輛車符合事故車輛的特征。

  拿到這份《司法鑒定意見書》,石先生傻了眼:花了37.2萬元的高價買到的竟是一輛事故車!氣憤之余,石先生也感到疑惑——自己在買車前也通過相關渠道查詢了車輛的事故記錄和維修記錄。為何查到的都是空白呢?

  最終,他通過上任車主的保險公司得知此車原本是一輛外地車,曾經在遼寧出過事故,所以在南京查不到相關信息。

  記者調查

  消費者要求三倍車價“懲罰性賠償

  今年8月1日,石先生向江寧區人民法院遞交《民事起訴狀》,要求商家退還購車款37萬並根據《消法》第55條關於“懲罰性賠償”的規定,給予他三倍賠償,共計111萬。

  石先生認為:二手車商家向他隱瞞了真實車況,欺詐了他。他說,其利名車匯作為專業經營二手車的企業,按照《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的規定,本應當向他提供車輛的使用、維修、事故等相關信息。但是,對方卻沒有將此車輛進行過“防撞梁更換”、“大梁切割、燒焊”這樣重要的維修信息告知他,致使他對是否購買該車或者是否以30多萬的價格購買該車作出了錯誤的選擇,其行為已經涉嫌構成“欺詐”。

  12日下午,記者聯系上其利名車匯的當事人顧經理。他承認自己曾經賣過這輛車給石先生,但堅決否認這是一輛事故車。顧經理說,石先生之所以“投訴”是因為,現在這款野馬車因中美貿易戰的原因掉價比較厲害,石先生想要以高價將車賣回給車行,但他沒有同意。

  記者指出:買賣車輛的價格確實應該“隨行就市”,由買賣雙方商量好再定。但記者想知道的是:在交易前,賣家究竟有沒有告訴消費者車輛的真實情況。對此,顧經理仍然表示:這輛車不是一輛事故車。因為二手車交易過程中,車輛在過戶時要進行檢測,如果是事故車,是需要買賣雙方簽署一份協議的,否則是不能順利過戶的。車輛過戶成功,說明這不是一輛事故車。

  律師說法

  是否構成“欺詐”還要看証據

  石先生主張三倍購車款的“懲罰性賠償”,是否合理呢?對此,江蘇玖潤律師事務所的饒奮斌律師認為:商家是否構成“欺詐”,關鍵還要看石先生手中的証據。如果石先生能向法院提供買車時的錄音、錄像或者和銷售人員微信、手機交流聊天記錄,証明銷售人員在賣車前后確實表示過這輛車“沒有出過事故”。如果石先生沒有相關直接証據,法院估計會通過對車輛進行重新估價,從價格上判斷是否構成“欺詐”。比如:這輛車如果是屬於“瑕疵車”,當時市場價是多少?如果是“事故車”,其價值又是多少?商家如果是以“瑕疵車”的價格賣給石先生“事故車”,則在價格上涉嫌構成欺詐。律師提醒:二手車市場“水很深”,如果沒有專業的知識,普通消費者最好不要盲目購買二手車。(焦哲)

(責編:丁亦鑫、董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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