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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乐乐被“闺蜜”骗走788万 专家:投资切忌轻信熟人

2017年09月22日10:17 | 来源:人民网-产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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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9月22日电 (记者朱传戈)近日,一条公告把一家新三板上市公司董事长郑靖和湖南卫视主持人汪涵的妻子杨乐乐推到了公众面前。两年前,杨乐乐出资788万购买贵之步原始股,但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杨乐乐闺蜜郑靖却始终没有变更股权登记,致使杨乐乐至今没有拿到股权。在这两年期间,杨乐乐曾多次要求郑靖退还该788万元均被各种理由拒绝。

对此,法律界人士认为,如果行为人先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之后方实施合同诈骗行为,或者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话,那就属于诈骗行为。

9月19日,贵之步发布《湖南贵之步科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立案侦查的公告》称,董事会于近日获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郑靖因涉嫌杨乐乐被合同诈骗案,现已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区分局立案侦查。

另据媒体报道,由于债权人杨乐乐起诉,法院已经冻结郑靖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的12套房产。

法律专家:非法占有目的属于诈骗行为

21日,记者采访了互联网金融法律专家肖女士。肖女士认为,从法律中来讲,要构成合同诈骗罪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它既可以存在于签订合同之时,也可以存在于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先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之后方实施合同诈骗行为,或者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话,那就属于诈骗行为。如果行为人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方产生非法占有目的,而且并未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使对方免除其债务的,就属于单纯的逃债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制的范围。

肖女士表示,从现有新闻报道来看,郑某的行为为2015年与杨某签订《出资认购协议》约定杨出资788万购买贵之步131.3333万股股份,于收款后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拒绝退款。仅从此来看,要将郑某的行为评价为刑法224条的合同诈骗罪,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困难。也就是说,如果郑某行为经过司法机关认定,不属于合同诈骗,甚至不属于犯罪行为,得不到刑法的规制,那么杨某可以依据我国合同法对其提起民事诉讼,以要求合同履行或者追回其已付款项、要求赔偿等。

“我对某些公众人物的遭遇表示遗憾,但明星也是普通人,与普通金融消费者一样,建议更新金融和法律知识,了解理财产品和金融产品的逻辑和知识,以便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投资的产品和领域。”

如何预防金融诈骗?专家:切忌脑子一热,一掷千金

合同诈骗的表现有五种形式: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

刘恺晖律师表示,在合同诈骗犯罪案件中,被害人实际上只要稍加留心、略作调查就能避免被骗。首先要增强风险意识审查签订合同,增强防骗能力。应抛弃急功近利的思想,不能轻易与不了解的人订立合同,要审查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签约人员是否合格。此外,应建立健全相关信息公开制度,提高有关行政管理信息的透明度,加强对合同的法律监督,推行合同的鉴证和公证制度,完善合同内容与合同效力。

刘恺晖建议,在与对方商谈合作项目前,详细了解对方的经营范围。如果对方在合作项目中的行为,超出其工商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则对方的行为至少是违法的,应引起高度重视,必要时可向法律专业人士咨询,切忌脑子一热,一掷千金的行为。

还有专家表示,生活中像杨乐乐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比如亲戚借了钱之后再无踪影、信赖多年的理财经理骗取100万后离职等。这些故事都告诉我们一个道理,熟人的钱最好骗,在金钱方面能相信的只有自己。在理财方面,不管关系有多亲近,你对其有多信赖,都要保持自己的判断能力,切忌盲目相信他人。

 
(责编:朱传戈、董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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